葉組長補充有關船舶壓載水議題,會議中同意採納有關允許使用電子紀錄簿的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國際公約(BWM)修正案(2025年10月1日生效),並批准壓載水艙暫時儲存灰水和/或經處理的污水(grey water and treated sewage)指南。最後,關於加拿大與挪威分別提出希望新增的氮氧化物以及硫氧化物和微粒物質排放管制區(Emission Control Area),會議已批准前述提案,並預計於MEPC 82採納對應之MARPOL修正案。
CR進一步說明,未來執行GFS時另需搭配海運燃料全生命週期溫室氣體(Life Cycle GHG Intensity of Marine Fuels, LCA)進行計算,本次會議不僅採納新版LCA準則,亦討論相關的永續性標準與第三方驗證機制。此外,會議同意啟動「船上使用碳捕捉系統」工作計畫,以探討如何將該系統納入IMO監管框架,並評估其技術發展狀況。
CR補充,為減少海洋塑膠垃圾,本次會議除採納有關貨櫃掉落通報的MARPOL修正案(2026年1月1日生效),亦批准「以海運貨櫃運輸塑膠顆粒之建議」通告。另外,有關壓載水議題,本次會議採納有關允許使用電子紀錄簿的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國際公約(BWM)修正案(2025年10月1日生效),並批准壓載水艙暫時儲存灰水和/或經處理的污水(grey water and treated sewage)指南。最後,關於加拿大與挪威分別提出希望新增的氮氧化物以及硫氧化物和微粒物質排放管制區(Emission Control Area)(圖2),會議已批准前述提案,並預計於MEPC 82採納對應之MARPOL修正案。
CR表示,本次會議延續去年7月MEPC 80所決議的「2050年左右航運業須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Net-zero GHG emissions)目標」,進一步討論具體實施方案。針對已獲得會員國共識的技術性措施,即目標型海運燃料標準(Goal-Based Marine Fuel Standard, GFS)方案(如附圖1),將研議實施細節,包含適用船型、噸位、各階段減排比例以及彈性配套措施(如集體合規、儲存額度)等。在經濟性措施方面,所研擬的草案主要分為兩大類,部分會員國支持其與GFS整合,對溫室氣體排放強度不合規者課徵費用並回饋給優於合規者(如附圖2);另一種則傾向對非屬溫室氣體零排放(或接近零排放)的燃料課徵排放費,並回饋給使用溫室氣體零排放(或接近零排放)燃料者(如附圖3)。最終具體方案預計在年底的MEPC 82完成評估報告,並於明年上半年的MEPC 83批准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POL)修正案,於2027年正式生效執行。
CR補充,另一方面,本次會議預計討論與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BWM)有關的重點議題,包含:採納允許使用電子紀錄簿的BWM公約修正案、討論壓載水艙暫時儲存灰水和經處理的污水指南;討論港口挑戰水質(Challenging Water Quality, CWQ)使壓載水處理系統(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BWMS)運行困難議題。此外,亦將審議加拿大以及挪威新提出的兩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管制區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