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CR-2025-011(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水下無人載具準則」
一、為因應水下無人載具的應用及技術發展,本中心發布「水下無人載具準則」,並自即日起生效,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NO:CR-2025-011(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水下無人載具準則」
一、為因應水下無人載具的應用及技術發展,本中心發布「水下無人載具準則」,並自即日起生效,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NO:CR-2025-009(R)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2026 年1 月1 日起船上禁止使用或存放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FOS)之滅火劑
一、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修正案(MSC.532(107))及2000 年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修正案(MSC.537(107)),自2026 年1 月1 日起,船上禁止使用或存放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 PFOS)之滅火劑,並適用於以下情形:
(1) 2026 年1 月1 日以後建造之船舶;
(2) 2026 年1 月1 日前建造之船舶,應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第一次法定檢驗(客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貨船安全證書、高速船安全證書) 前,證明船上使用或存放之滅火劑未含有PFOS。(註: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批准之MSC.1/Circ.1290 統一解釋,上述第一次法定檢驗係指規定日期後第一次年度、定期或換證檢驗。對於在規定日期前安龍但在該日期之後交船者,其第一次法定檢驗則為初次檢驗。)
二、為符合前述規定,依據IMO 所批准之MSC.1/Circ.1694 統一解釋(附件1),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若滅火劑的PFOS 含量濃度超過10mg/kg(0.001%)時,將被視為含有PFOS;
(2) 船上含有PFOS 之滅火劑應交由適當的岸上收受設施處理;
(3) 應依據製造商聲明或實驗室測試報告(前述資料應由造船廠、修船廠或設備製造商提供),證明符合相關規定;(註:製造商聲明應包含有關泡沫資訊,例如:泡沫類型、生產日期、批號及型式認可等。)
(4) 對於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安裝且未附有上述證明文件之滅火劑,應進行取樣檢查,以確認是否含有PFOS。
三、船上可能包含(但不限於)PFOS 滅火劑之位置如下:
(1)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Fixed foam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2) 甲板泡沫系統(Deck foam system);
(3) 可攜式泡沫滅火器(Portable foam fire-extinguishers);
(4) 可攜式泡沫施放裝置(Portable foam applicators)。
四、請船東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的前述第一次法定檢驗前,確認船上所有滅火劑均具備不含 PFOS 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則該滅火劑須交由適當的岸上收受設施處理並更換。如船舶適用於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規定,則在移除含有PFOS 之滅火劑後,應更新船上危害物質清單(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IHM)對應之內容/紀錄。
五、承上,本中心驗船師將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執行船舶第一次法定檢驗時,確認船上已無使用或存放含有PFOS 之滅火劑,以及船上IHM相關內容/紀錄是否已更新(如有移除含有PFOS 之滅火劑時)。
NO:CR-2025-004(S)
TO:所有船東、驗船師、航港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
FROM:台北總部
SUBJECT:MARPOL 附錄 V 有關垃圾排放限制之規定
一、近期國輪於緬甸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登輪檢查時,因該輪於距領海基線12海哩內排放食物廢棄物遭開立缺失「 Food waste found to be discharged less than 12 miles from nearest land (from the base line)」。
二、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規則1.11定義「 From the nearest land」係指「按照國際法劃定領土所屬領海的基線」。意即當船舶依據MARPOL附錄V規則4進行垃圾排海時,其排放距離的各項相關要求應自各國「領海基線」起算,而非自陸地起算。該事件因對MARPOL附錄V定義的誤解而導致未能在合規之海域拋棄食物廢棄物。
三、提醒船東注意以下事項:
1. 加強對船員宣導領海基線的認知,以緬甸領海基線為例,如圖一;
2. 進入不熟悉之港口國海域前,可先向當地代理或港口主管機關確認領海基線座標。
CR has issued the "Guidelines for Cyber Security Onboard Ships 2025," which is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This Guideline supersedes the "Guidelines for Maritime Cyber Security 2020," and serves as the basis for certification and surveys.
The Guidelines could be downloaded from Guidelines
肩負增進船舶及海上人命安全,並防止船舶對海洋造成污染的使命,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將於明(115)年2月成立滿75週年,於今(114)年11月23日舉辦「驗船中心成立75週年淨灘活動」,號召同仁與眷屬齊聚萬里風箏坪,透過實際清除海岸廢棄物、共同以實際行動守護海洋環境。本次活動有超過120位同仁與眷屬熱情參與,在海湧工作室的專業人員引導下分組行動,撿拾海岸上的各類廢棄物,從塑膠瓶罐、漁網碎片到生活垃圾,共達615公斤,透過實際的清理過程,深刻認識人類日常行為對環境的嚴重影響。
驗船中心董事長林國顯表示,此次淨灘不僅是一場環保行動,更是一場寓教於行的體驗。林董事長希望藉由活動喚起同仁對環境永續的重視,從自身生活出發,落實減塑與資源回收,培養更加健康、環保的生活習慣,希望更多人能將這份守護地球的心,變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秉持永續傳承精神,驗船中心未來也將持續推動各項社會關懷與環境永續行動,期盼在邁向75週年重要里程碑之際,與全體同仁攜手實踐「友善地球、共創永續」的理念。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簡稱船舶中心)今(14)日於集思台大會議中心B1蘇格拉底廳舉辦「2025臺灣浮式風電研討會(TaiFOW’25)」,以「風能創新:浮式離岸風力發電的未來」為主題。會中邀請荷蘭榕曜綠能股份有限公司(IX Renewables Co., Ltd.)、英國福廷綠能源(Flotation Energy Taiwan Ltd.)、新加坡Mooreast Holdings Ltd.、台船環海風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驗船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技術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等國內外專家學者,共同探討臺灣浮式離岸風電的未來發展趨勢。
本次研討會由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主辦,並由財團法人驗船中心、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國立臺灣大學能源研究中心、國立臺灣大學船舶及海洋技術研究中心共同協辦。研討主題聚焦「政府政策」、「工程規劃與設計」、「工程建造與安裝技術」、「安全標準認驗證」,以及「商業化發展」等面向,建立產、官、學、研單位在浮式風電領域的溝通交流平台。
本次研討會,特別邀請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署長蒞臨開場與指教。李署長表示,「推動離岸風電」為臺灣能源轉型之重要關鍵,臺灣至今已設置了470 座離岸風機(累計裝置容量超過4GW),總計有3.3GW之併網量,以及7座已完工之離岸風場,排名全球第五。掌握了如此之基礎、經驗及成就,進一步推展浮式風電為必然之方向;臺灣已準備接軌國際,就技術、基礎建設及國內產業鏈等三大面向積極廣蒐資訊及研析,相信透過公私協力、各界合作,臺灣的浮式風電未來亦能夠逐步發展,進而從示範階段再邁向大規模開發階段,繼續拓展臺灣的離岸風電場域。
SOIC船舶中心邱逢琛董事長表示,本次研討會旨在透過研究單位與產官學界的交流與分享,維繫並鞏固各界浮式風電發展的脈絡,並期待以設計為起點,拓展國內離岸風電的新局面。此外,船舶中心亦透過本次研討會與財團法人驗船中心共同發表114年度合作成果,完成「動態電纜安裝」與「浮式平台拖帶」兩項關鍵施工作業程序書的擬定,展現臺灣在浮式風電工程領域的技術能量與實務進展。
CR驗船中心林國顯董事長表示作為我國船舶及海事工程的專業檢驗機構,肩負技術把關角色。提供離岸風電船舶檢驗、海事保證鑑定與專案驗證等專業服務,並嚴謹確保其均符合國內法規及國際標準。浮式風電結構不同於固定式之設計方式,它是持續受環境影響的「動態系統」,運動行為更類似於船舶, CR將扮演嚴謹的第三方角色,依據國際規範與在地海域的嚴苛要求,評估其關鍵工法、安全係數與應變計畫等。期待後續與業界先進持續攜手並進,共同打造台灣在全球浮式風電領域的國際競爭力。
海事工程聯合促進會曾國正理事長表示臺灣擁有堅實的造船與海事工程實力,也具備強大的研發能量。未來浮式風電的推動,不論是繫泊系統、動態海纜、浮台製造及海上運輸安裝等環節,都將會是臺灣業者發展進一步升級及持續提升競爭力的重要動能。我國參與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的各類廠商超過百家,各式船舶亦超過百艘,未來,海事工程台灣隊(M-team)將持續與各界協力,積極參與浮式離岸風電及前瞻海域能源之發展,成為國家再生能源發展及淨零碳排的關鍵力量,並合作帶動產業發展。
邱逢琛董事長進一步指出,希望透過本日研討會讓各界看到臺灣的浮式風電發展,未來,船舶中心亦將持續整合產官學研能量,為能源署推動的浮式各項推動措施、計畫貢獻力量。我們期待不久的將來,台灣第一座浮式風機的出現。
(本文擷取自WindTAIWAN新聞內容)
詳細內容請參考:
https://www.windtaiwan.com/ArticleView.aspx?ID=ART02254&adminView=24771935
本期焦點
(一) 「IMO淨零框架」未能如期通過,全球航運溫室氣體減排規定時程將延宕
(二) SOLAS引水人登離船安全要求全面強化!預計202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三) 航港局全額補助遊艇及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期限至2026年6月底
(四) 航港局訂定有關國輪申請短期豁免、認可機構通報等通告,請相關各方務必遵守!
(五) 巴拿馬更新其船舶監管措施,新增預警/高風險船舶類別及監管要求等
(六) SOLAS起重設備新規將於2026年1月1日實施!CR通告整理關鍵重點與注意事項!
本期目錄:
壹、 MEPC第2次特別會議快報
(一) 「IMO淨零框架」未能如期通過,全球航運溫室氣體減排規定時程將延宕
貳、 MSC第110次會議決議案
(一) 2028年1月1日起,引水人登離船裝置須符合SOLAS新規及新版性能標準
(二) 船上密閉空間安全升級:禁單人作業、強化風險評估及人員訓練、新增救援步驟等
(三) 本次決議案:MSC.572(110)~MSC.581(110)
參、 IMO相關通告
(一) IMO統一解釋:船用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滅火劑禁令之濃度標準與所需證明文件
(二) 因應航運減排訓練需求,IMO發布有關替代燃料及新技術的船員訓練準則供業界參考
(三) 本次通告:MSC.1/Circ.1694、STCW.7/Circ.25
肆、 中華民國重要通告
(一) 航港局全額補助遊艇及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期限至2026年6月底
(二) 訂定「國輪申請短期豁免指南通告」、「認可機構通報作業通告」「我國海運客船乘客攜帶鋰電池(含行動電源)注意事項」、「建議加入國際海事組織編號方案須知」等通告
(三) 採用IMO所採納之「2009年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並訂定「國際危害物質清單證書」及「國際船舶拆解回收準備就緒證書」
(四) 採用IMO所採納之「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tion, 2004)」修正案及增訂「壓艙水管理公約電子紀錄簿聲明」
(五) 採用IMO所採納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2011年國際散裝船及油輪加強檢驗方案章程(2011 ESP Code)」、「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相關修正案
伍、 巴拿馬重要通告
(一) 更新船舶監管措施:新增預警/高風險船舶類別及要求等
(二) 新增船舶發生影響適航性、安全性或適用國際規定的損壞、故障或缺失時的通報要求
(三) 本次通告: MMC-123、MMC-183、MMC-193、MMC-195、MMC-245、MMC-270、MMC-339、MMC-359、MMC-405、MMN-08/2025
陸、 澳洲通告
(一) 敘明澳洲水域內的廢氣清潔系統(EGCS)洗滌水排放要求及殘渣處置方式
柒、 CR服務資訊
(一) SOLAS起重設備新規將於2026年1月1日實施!CR通告整理關鍵重點與注意事項!
(二) CR發布「水下無人載具準則」,歡迎業界先進參考、使用!
(三) PSCO登輪檢驗需要協助嗎?歡迎船長或輪機長或工程師於PSCO登輪時加入CR PSC應急群組,獲得即時技術協助!
國際海事組織(IMO)於2025年10月14日至17日在倫敦總部召開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第二次特別會議(MEPC ES/2)。本次會議聚焦是否正式採納通過今年4月MEPC 83會議上所批准的IMO淨零框架(IMO Net-Zero Framework),該框架旨在透過經濟誘因引導全球航運產業減碳,內容規劃於《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I中新增第5章,原定自2028年起針對國際航線總噸位5,000以上船舶,規範其燃料溫室氣體強度(GHG Fuel Intensity, GFI)上限,並對高碳燃料收取額外費用,同時對低碳與零碳燃料提供獎勵措施,以推動航運燃料轉型與產業低碳化(GFI詳細介紹請見CR技術研討會)。
然而,本次會議自首日即因美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對「IMO淨零框架」採納程序及內容提出強烈反對,歷經多日協商仍未能形成共識。最終,沙烏地阿拉伯提出休會一年的臨時動議,並經表決獲得多數支持後,會議遂決議休會一年(預計2026年10月續行討論)。此結果意味著「IMO淨零框架」未能依原定時程獲得採納通過(圖1)。
這使得「IMO淨零框架」的推動充滿不確定性,原先規劃相關準則工作計畫及時間表,預期將有所延宕(圖2)。此結果顯示,短期內全球性減碳經濟性法規難以形成共識,歐盟等區域性規範(如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與歐盟海事燃料規定(FuelEU Maritime))恐將在國際航運減碳政策上扮演更為主導的角色。
驗船中心(CR)表示,由於IMO淨零框架未能如期通過,全球統一的減碳經濟性法規尚無法建立。CR將持續關注IMO後續發展,提供最新國際規範解析與因應建議,協助我國航運產業及早布局與調整。
未如期通過_0.jpg)

CR Guidelines for 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s has been issued and wi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The Guidelines could be downloaded from Guideli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