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 Notice CR-2025-00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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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8(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船上碳捕捉及儲存(OCCS)準則」

一、為因應船上碳捕捉及儲存(OCCS)的應用及技術發展,本中心發布「船上碳捕捉及儲存(OCCS)準則」,並自即日起生效,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 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CR Notice CR-2025-01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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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12(Q)
TO:所有船東、驗船師
FROM:台北總部
SUBJECT:請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國內、外發生海事案件時,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船籍港之航港局所轄航務中心(更新)

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 1141711340 號函(附件 1)及航港局航舶字第 1141711389 號函(附件 2,勘誤通報運安會的部),重申我國籍船舶於國內、外發生海事案件,請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等規定辦法:
  (一)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略以,同法第6 條第1 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所有人、使用人…均應於得知消息後2 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二)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略以,疑似同法第6 條第1 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所有人、使用人…應於得知消息後24 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三) 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之情況,請參考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4 條第2 項規定。

二、 航港局另重申我國籍船舶於國內、外發生海事案件時( 如失去動力、火災或貨櫃落海合併海事等),不論海事案件規模、船舶是否受損及人員傷亡情形,請船舶所有人主動通報船籍港航務中心。

三、通報資訊說明如次:
  (一)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1. 0800-004066(免付費)
    2. 0935-628217(值日官手機)
  (二) 交通部航港局:
    1. 北部航務中心
     電話:02-24285369
     電子郵件:north@motcmpb.gov.tw
    2. 中部航務中心
     電話:04-23690709
     電子郵件:central@motcmpb.gov.tw
    3. 南部航務中心
     電話:07-2620762
     電子郵件:south@motcmpb.gov.tw
    4. 東部航務中心
     電話:8509011
     電子郵件:east@motcmpb.gov.tw

四、另依據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 1141750766 號函(附件 3),為確保航行國際國輪落實上開規定,不論事件規模大小,請國輪航商於安全管理系統納入此通報機制。

五、本中心將配合航港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籍之船舶及公司之安全管理章程評鑑作業時,確認相關海事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聯絡資訊是否有落實處理。

六、本通報取代CR-2025-007(Q)。

七、相關附件:
  (1) 附件1:航舶字第1141711340 號函
  (2) 附件2:航舶字第1141711389 號函
  (3) 附件3:航舶字第1141750766 號函


CR Notice CR-2025-01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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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11(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水下無人載具準則」

一、為因應水下無人載具的應用及技術發展,本中心發布「水下無人載具準則」,並自即日起生效,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CR Notice CR-2025-00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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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9(R)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2026 年1 月1 日起船上禁止使用或存放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FOS)之滅火劑

一、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修正案(MSC.532(107))及2000 年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修正案(MSC.537(107)),自2026 年1 月1 日起,船上禁止使用或存放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 PFOS)之滅火劑,並適用於以下情形:
  (1) 2026 年1 月1 日以後建造之船舶;
  (2) 2026 年1 月1 日前建造之船舶,應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第一次法定檢驗(客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貨船安全證書、高速船安全證書) 前,證明船上使用或存放之滅火劑未含有PFOS。(註: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批准之MSC.1/Circ.1290 統一解釋,上述第一次法定檢驗係指規定日期後第一次年度、定期或換證檢驗。對於在規定日期前安龍但在該日期之後交船者,其第一次法定檢驗則為初次檢驗。)

二、為符合前述規定,依據IMO 所批准之MSC.1/Circ.1694 統一解釋(附件1),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若滅火劑的PFOS 含量濃度超過10mg/kg(0.001%)時,將被視為含有PFOS;
  (2) 船上含有PFOS 之滅火劑應交由適當的岸上收受設施處理;
  (3) 應依據製造商聲明或實驗室測試報告(前述資料應由造船廠、修船廠或設備製造商提供),證明符合相關規定;(註:製造商聲明應包含有關泡沫資訊,例如:泡沫類型、生產日期、批號及型式認可等。)
  (4) 對於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安裝且未附有上述證明文件之滅火劑,應進行取樣檢查,以確認是否含有PFOS。

三、船上可能包含(但不限於)PFOS 滅火劑之位置如下:
  (1)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Fixed foam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2) 甲板泡沫系統(Deck foam system);
  (3) 可攜式泡沫滅火器(Portable foam fire-extinguishers);
  (4) 可攜式泡沫施放裝置(Portable foam applicators)。

四、請船東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的前述第一次法定檢驗前,確認船上所有滅火劑均具備不含 PFOS 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則該滅火劑須交由適當的岸上收受設施處理並更換。如船舶適用於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規定,則在移除含有PFOS 之滅火劑後,應更新船上危害物質清單(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IHM)對應之內容/紀錄。

五、承上,本中心驗船師將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執行船舶第一次法定檢驗時,確認船上已無使用或存放含有PFOS 之滅火劑,以及船上IHM相關內容/紀錄是否已更新(如有移除含有PFOS 之滅火劑時)。

CR Notice CR-2025-00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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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4(S)
TO:所有船東、驗船師、航港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
FROM:台北總部
SUBJECT:MARPOL 附錄 V 有關垃圾排放限制之規定

一、近期國輪於緬甸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登輪檢查時,因該輪於距領海基線12海哩內排放食物廢棄物遭開立缺失「 Food waste found to be discharged less than 12 miles from nearest land (from the base line)」。

二、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規則1.11定義「 From the nearest land」係指「按照國際法劃定領土所屬領海的基線」。意即當船舶依據MARPOL附錄V規則4進行垃圾排海時,其排放距離的各項相關要求應自各國「領海基線」起算,而非自陸地起算。該事件因對MARPOL附錄V定義的誤解而導致未能在合規之海域拋棄食物廢棄物。

三、提醒船東注意以下事項:
  1. 加強對船員宣導領海基線的認知,以緬甸領海基線為例,如圖一;
  2. 進入不熟悉之港口國海域前,可先向當地代理或港口主管機關確認領海基線座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