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uance of the Latest CR Guidelines

CR has issued the "Guidelines for Survey of Products for Marine Use 2025", which is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This Guideline supersedes the "Guidelines for Survey of Products for Marine Use 2024", and serves as the basis for certification and surveys.

The Guidelines could be downloaded from Guidelines

CR Notice CR-2025-014(R)

CR-2025-014(R)下載

NO:CR-2025-014(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最新修訂版之「海事產品檢驗準則2025」

一、發布本中心最新修訂版「海事產品檢驗準則2025」,自即日起生效,並取代「海事產品檢驗準則2024」,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CR Notice CR-2025-001(R)

CR-2025-001(R)下載

NO:CR-2025-001(R)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中華民國籍國際航線船舶自2025 年1 月16 日起可向本中心申請「國際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章程(IP Code)」之船舶法定檢驗與發證

一、中華民國交通部已於2025 年1 月16 日公告採用「國際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章程(IP Code)」相關決議案,訂定「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證書」,並委由本中心執行船舶法定檢驗及證書發給業務:

  (1) 該章程適用於中華民國籍總噸位500 以上載有超過12 名工業人員之貨船或高速貨船;
  (2) 工業人員係指被運送或搭載於船舶並於其他船舶或離岸設施上從事離岸工業活動的所有人員。
  (3) 有關工業人員資格,應具備IP Code 所建議訓練標準之證明,如全球風能組織(GWO)或離岸油氣行業訓練機構(OPITO)訓練標準、OPITO 認可之海上基本安全與應急訓練(BOSIET)。

二、船東如有申請 IP Code 檢驗發證之需求 , 可Email(cr.tp@crclass.org )或傳真(+886-2-2507-4722)等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CR Notice CR-2025-00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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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2(S)
TO:所有船東、驗船師、航港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
FROM:台北總部
SUBJECT:2025 年澳洲 PSC 檢查,有關艙蓋與領港梯等缺失項目之重要注意事項

一、近期一艘散裝船於澳洲格拉德斯通(Gladstone)港遭PSC開立五項缺失,其中有二項缺失分別因船端未妥善保養維護導致主甲板上的艙蓋狀況嚴重惡化和領港梯缺損。PSC檢查報告如附件一,艙蓋照片如附件二。

二、澳洲海事局曾發布通告MarineNotice10-2022(如附件三),到訪澳洲各港口船上計畫性保養是持續關注的議題,不是有期限的重點檢查活動。提醒散裝船船東須依據SOLASReg.XII/7.2且建議參考MSC.169(79)「散裝船艙蓋船東檢查和維護標準」(如附件四),確實維護艙蓋設施。

三、對於領港上、下船舶的布置標準和領港梯檢查的要求,請船東及其所屬船隊於前往澳洲前依其海事通告MarineNotice2023/04(如附件五),確實檢查並維護領港登離船布置,特別是領港梯需符合ISO799有關30個月強度測試(Strengthtest)之要求。

四、另外,本次澳洲PSC檢查報告中顯示,PSCO檢查過程中對於船員在船進行各項作業而未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 PPE)時,亦會將其列入檢查缺失,請船東確實要求船員遵守公司各項作業安全相關規定。

CR Notice CR-2025-00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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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3(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及所有驗船師等相關單位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船舶使用 LPG 燃料準則 2025」

一、因應替代燃料之應用及技術發展,發布本中心最新制訂之「船舶使用LPG燃料準則2025」,並自發布日起生效,作為認可與檢驗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CR Notice CR-2025-00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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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5(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及所有驗船師等相關單位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船舶使用氫燃料準則 2025」

一、因應替代燃料之應用及技術發展,發布本中心最新制訂之「船舶使用氫燃料準則2025」,並自發布日起生效,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CR Notice CR-2025-00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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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6(Q)
TO:所有船東、驗船師、航港局及各航務中心
FROM:台北總部
SUBJECT:請中華民國籍船舶/管理公司落實「加強防制國籍船舶透過國際海運走私毒品之通告」

一、交通部航港局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發布航舶字第1141710743 號「加強防制國籍船舶透過國際海運走私毒品之通告」(附件)。

二、上述通告依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次依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及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 汙染管理章程(ISM Code)制定之。為強化船舶針對毒品危害之防制措施,遏止透過國際海運走私毒品之行為,促請中華民國籍船舶及其管理公司加強注意,並積極運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用之MSC.228(82)決議案「經修訂之防止與打擊國際海運走私毒品、精神藥物及先驅化學品準則」所列強化措施,以防止走私毒品透過國輪跨國運輸流入國內。

三、本中心將於114 年7 月1 日起,依航港局通告,於進行中華民國籍船舶及其管理公司之ISM 安全管理驗證作業時,查核船舶/管理公司已定有及落實前述防制毒品危害相關政策與要求。


CR Notice CR-2025-00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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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7(Q)
TO:所有船東、驗船師、運安會、航港局及各航務中心
FROM:台北總部
SUBJECT:請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國內、外發生海事案件時,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船籍港之航港局所轄航務中心

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142011322 號函(附件1),重申依運輸事故調查法規定,我國籍船舶於國內、外發生海事案件應通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另不論事件規模大小,應通報船籍港之本局所轄航務中心,聯繫方式如下:

北部航務中心:02-24285369
中部航務中心:04-23690709
南部航務中心:07-2620762
東部航務中心:03-8509011
運安會24 小時通報專線:0800-004-066 / 0935-628-217;email:go_team-marine@ttsb.gov.tw

二、另依據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1141750766 號函(附件2),為確保航行國際國輪落實上開規定,不論事件規模大小,請國輪航商於安全管理系統納入此通報機制。

三、本中心將配合航港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籍之船舶及公司之安全管理章程評鑑作業時,確認相關海事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聯絡資訊是否有落實處理。

四、相關附件:
  (1) 附件1: 航安字第1142011322 號函
  (2) 附件2: 航舶字第1141750766 號函


CR Notice CR-2025-00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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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08(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船上碳捕捉及儲存(OCCS)準則」

一、為因應船上碳捕捉及儲存(OCCS)的應用及技術發展,本中心發布「船上碳捕捉及儲存(OCCS)準則」,並自即日起生效,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 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CR Notice CR-2025-01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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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5-012(Q)
TO:所有船東、驗船師
FROM:台北總部
SUBJECT:請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國內、外發生海事案件時,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船籍港之航港局所轄航務中心(更新)

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 1141711340 號函(附件 1)及航港局航舶字第 1141711389 號函(附件 2,勘誤通報運安會的部),重申我國籍船舶於國內、外發生海事案件,請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等規定辦法:
  (一)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略以,同法第6 條第1 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所有人、使用人…均應於得知消息後2 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二)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略以,疑似同法第6 條第1 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所有人、使用人…應於得知消息後24 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三) 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之情況,請參考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4 條第2 項規定。

二、 航港局另重申我國籍船舶於國內、外發生海事案件時( 如失去動力、火災或貨櫃落海合併海事等),不論海事案件規模、船舶是否受損及人員傷亡情形,請船舶所有人主動通報船籍港航務中心。

三、通報資訊說明如次:
  (一)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1. 0800-004066(免付費)
    2. 0935-628217(值日官手機)
  (二) 交通部航港局:
    1. 北部航務中心
     電話:02-24285369
     電子郵件:north@motcmpb.gov.tw
    2. 中部航務中心
     電話:04-23690709
     電子郵件:central@motcmpb.gov.tw
    3. 南部航務中心
     電話:07-2620762
     電子郵件:south@motcmpb.gov.tw
    4. 東部航務中心
     電話:8509011
     電子郵件:east@motcmpb.gov.tw

四、另依據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 1141750766 號函(附件 3),為確保航行國際國輪落實上開規定,不論事件規模大小,請國輪航商於安全管理系統納入此通報機制。

五、本中心將配合航港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籍之船舶及公司之安全管理章程評鑑作業時,確認相關海事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聯絡資訊是否有落實處理。

六、本通報取代CR-2025-007(Q)。

七、相關附件:
  (1) 附件1:航舶字第1141711340 號函
  (2) 附件2:航舶字第1141711389 號函
  (3) 附件3:航舶字第1141750766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