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PC 84 會議開幕在即:驗船中心即時關注IMO淨零框架談判結果

國際海事組織(IMO)將於115年4月27日至5月1日舉行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84屆會議(MEPC 84),針對本次會議,驗船中心(CR)預先提供會議關注重點:

回顧去年10月,原定於第二次特別會議(MEPC/ES.2)採納通過的「IMO淨零框架(IMO Net-Zero Framework)」,因各會員國無法達成最終共識而暫時休會,使得全球航運中長期溫室氣體減排措施的推動充滿挑戰。因此,重啟協商、確保工作計畫重回預定軌道,及如何於今年底重啟MEPC/ES.2,將是本次 MEPC 84 會議的重要任務。

此外,接續前一周溫室氣體減排會間工作組(ISWG-GHG)的討論成果,本次MEPC 84會議將討論與「IMO淨零框架」有關的各項配套準則,包含「年度燃料溫室氣體強度(GFI)達成值計算準則」、「零或近零排放燃料及技術(ZNZs)」的獎勵機制、IMO淨零基金管理與分配、GFI登記系統之建置,以及「海運燃料全生命週期溫室氣體強度準則(LCA準則)」框架下會員國所建議不同船用燃料之排放係數草案(MEPC 84會議溫室氣體減排關鍵議題整理如圖1)。

除了溫室氣體減排議題,本次會議預計將正式採納通過「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I修正案,正式將「東北大西洋(Atl)」指定為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及微粒物質(PM)的排放管制區(ECA)(示意圖如圖2),預計2027年9月1日生效。

為協助我國航運業界即時掌握國際最新船舶溫室氣體減排趨勢,驗船中心(CR)正密切追蹤會議發展,並預計於會議閉幕翌日(5月2日)即時發布「MEPC 84會議結論快報」,彙整會議核心決議與潛在影響評估,提供我國航運各界最即時的法規動態,作為策略布局與因應之重要參考。

附圖1:MEPC 84溫室氣體減排關鍵議題
附圖2:東北大西洋排放管制區(AtlECA)示意圖

CR Notice CR-2026-00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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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R-2026-004(S)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台北總部
SUBJECT:中國海事局港口國管制檢查(PSC)有關自由降落式救生艇(Free-fall Lifeboat)座椅間通道寬度不足之注意事項

近期中國海事局執行港口國管制(PSC)檢查時,對於配置自由降落式救生艇(Free-fallLifeboat)之船舶,可能檢查救生艇座椅(含駕駛員座椅)間之通道寬度(如附件),若寬度不符合LSA CODE 4.7.2.1最低480mm之要求時,將遭到留置(Code30)或開航前矯正(Code17)之處分。

查該通道寬度不足之救生艇製造廠家及型式如下:

製造廠:Nishi-FCo.,Ltd.
型式:FF-65(已取得其他船級協會型式認可,非經本中心認可)
敬請各航商注意,如所屬船舶配備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時,建議儘速確認座椅間通道寬度是否符合480mm之規定,並視情況洽詢原製造廠提供技術協助或改善方案。

CR Notice CR-2026-003(R)

CR-2026-003(R)下載

NO:CR-2026-003(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液化天然氣加注船準則」

一、為因應全球淨零排放趨勢、國家能源政策發展,以及船對船之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需求,本中心發布「液化天然氣加注船準則」,並自即日起生效,作為液化天然氣加注船建造與入級檢驗之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榮耀 75 齊飛舞 續創輝煌展鴻圖

CR 75 週年前進宜蘭寒溪植樹 逾 130 人攜手部落實踐 ESG 永續行動

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今年適逢成立 75 週年,於 21 日率領員工及家屬共逾 130人,前往宜蘭大同鄉寒溪部落舉辦「保護地球,永續未來」植樹活動。透過親手種下希望苗木,將企業慶典轉化為守護山林的實際行動,展現落實永續發展的承諾。

本次永續體驗邀請社會企業 DOMI 綠然團隊協力規劃,帶領 CR 同仁透過植樹行動、在地文化交流與永續知識分享,在實際參與中理解企業行動與環境及社會之間的連結,並透過體驗式學習,將永續理念轉化為具體行動,由寒溪部落族人擔任現場工作人員與活動講師,帶領參與者認識山林環境、在地文化與泰雅族的傳統建築,分享部落與自然共生的生活智慧。透過在地夥伴的引導與交流,CR 同仁在植樹之餘,也更深入理解這片土地所蘊含的文化與生態價值。

此次種植的苗木未來不僅能發揮固碳與水土保持功能,所有馬告果實都歸部落所有,並由協會協助加工販售,為部落帶來長期經濟收益。植樹後續的森林養護工作也將由部落族人持續照料,確保樹木健康成長,讓環境復育與在地發展形成良性循環,展現企業在 ESG 環境(E)及社會面(S)上的實際行動。

CR 董事長林國顯表示:「植樹絕對不只是一次性的體驗,要養護到成樹需要花費相當大的心力,對環境及在地社區的貢獻是長遠的。我們希望藉由支持地方永續發展,回饋社區,達成生態與文化的共融, 也讓同仁感同身受、願意持續透過自身的力量來達到對環境友善、對社會共好的正向改變。未來 CR 將持續深耕 ESG 領域,以 75年來的專業底蘊,攜手更多夥伴為地球的綠色永續盡一份心力。」

「114年度強化國輪管制檢查作業」年度成效檢討與管制機制

附件1:國輪高風險船舶管制名單_20260320
附件2:航舶字第1131710524號
附件3:加強管制管理公司名單_20260105
附件4:CR通報 CR-2024-008(S)
附件5:「重大缺失」之定義_Appendix-2-GUIDELINES-FOR-THE-DETENTION-OF-SHIPS_A 34-Res.1206
附件6:航舶字第1131710232A號_通報管制流程圖
附件7:Pre-Arrival-PSC-Checklist_202305
附件8:Onboard-Maintenance-Checklist_202211 R1
附件9_航安字第1142011322號函

推薦使用CR Checklist網站填寫檢查表,於初次瀏覽網站後即可離線使用,可參考CR Checklist使用說明操作示範影片

CR Notice CR-2026-002(R)

CR-2026-002(R)下載

NO:CR-2026-002(R)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IMO於2026年2月24日發布通告:2012年開普敦協定(即漁船安全國際公約)已達生效門檻並將於2027年2月24日生效

一、「2012年開普敦『1977年托雷莫利諾斯漁船安全國際公約1993年托雷莫利諾斯議定書』規定實施協定(the Cape Town Agreement of 2012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Torremolinos Protocol of 1993 relating to the Torremolino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Fishing Vessels, 1977)」(以下簡稱該協定)針對船長24公尺以上的漁船,制定有關設計、建造、設備和檢查的最低要求,訂定了漁船之穩度、適航性、機器和電機設備、救生設備、通訊設備和火災防護等統一之國際標準。


二、生效門檻:達到下列條件之日起12個月後生效:
  (一) 達到22個國家簽署;
  (二) 這些國家合計擁有船長24公尺以上且在公海上作業之漁船總數達3,600艘。

三、簽署現況:阿根廷於今(2026)年2月24日簽署該協定(詳如附件1),使得締約國總數達28國、船長24公尺以上且在公海上作業之漁船總數達3,754艘,滿足生效門檻,故將於2027年2月24日生效。

四、適用於締約國船籍且船長24公尺以上之所有新造漁船及現成漁船:
  (一) 漁船:指商業上用於捕撈魚類、鯨、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資源之船舶。
  (二) 新造漁船:指在該協定生效以後簽約建造或重大改裝之漁船。或在該協定生效前簽約建造或重大改裝,並在該協定生效3年以後交付之漁船。
  (三) 現成漁船:指非新造漁船。

五、 締約國船籍之漁船,需於2027年2月24日起具備國際漁船安全證書。自2027年2月24日起,非締約國船籍之漁船如前往締約國管轄水域作業,亦應取得國際漁船安全符合聲明書。

六、 新造/現成漁船適用之章節規定可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提供之2012 Cape Town Agreement(Explained);除「第VII章 救生設備(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nts)」、「第VIII章 應急程序、集合與演習(Emergency Procedures, Musters and Drills)」、「第IX章 無線電通訊(Radiocommunications)」、「第X章 船載航行設備和裝置(Shipborne Navigational Equipment and Arrangements)」等部分條款追溯適用於現成漁船外,原則上適用於新造漁船(詳如附件2)。

七、 中華民國、諾魯(Nauru)、吐瓦魯(Tuvalu)等船籍之漁船如有申請2012年開普敦協定檢驗發證之需求,可Email(cr.tp@crclass.org)或傳真(+886-2-2507-4722)等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驗船中心攜手海大造船系 持續培育船舶與離岸風電產業人才

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長期深耕船舶與離岸風電領域之檢驗與驗證業務,秉持專業技術、高效服務與熱忱精神,致力提升產業安全與品質水準,同時積極推動產學合作,投入專業人才培育工作。自2021年起,CR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以下簡稱海大造船系)共同規劃「船舶與離岸風電產業科技發展與應用」課程,結合理論與實務,分享工程經驗與產業趨勢,協助學生建構完整且前瞻的產業視野。

今日(3/3),CR攜手海大造船系及系友會共同辦理「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廠」參訪活動,帶領學生走入產業現場,透過實地觀摩與交流,加深對造船製程與產業發展現況之理解,強化學用接軌成效。

活動中,CR蕭舜文驗船師亦向學生說明驗船機構於船舶建造與營運過程中所扮演之重要角色,介紹如何透過嚴謹之檢驗制度與技術把關,確保船舶結構安全與設備性能符合規範,進而達成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之核心使命。

林國顯董事長強調,CR將持續深化與學界之合作,鏈結產業資源,為我國船舶與離岸風電產業培育更多優秀專業人才,共同推動產業永續發展。

CR Notice CR-2026-001(R)

CR-2026-001(R)下載

NO:CR-2026-001(R)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 II-1 章規則 3-13 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新規說明

一、因應中華民國於2025年12月公告採用旨述規定並提供船旗國指引以及國際海事組織(IMO)分別於2026年1月8日及1月13日發布勘誤文件,整合前述最新狀況,並就近期執行此新規之注意事項提供補充說明。本通報取代2025年9月5日發布之CR-2025-010(R)通報。

二、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修正案(MSC.532(107)),為防止機械故障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和船舶損壞,自2026年1月1日起,於第II-1章規則3-13新增起重設備(lifting appliance)及活動零件(loose gear)相關規定。

 (一) 上述規定之起重設備,適用/不適用情形說明如下表

適用要求之起重設備*不適用要求之起重設備
1.用於貨物裝載、轉移或卸載之起重設備;
2.用於升降艙口蓋或可移動艙壁之起重設備;
3.用作機艙起重設備;
4.用作庫房起重設備;
5.用作軟管吊裝起重設備;
6.用於吊運接駁艇(tender boats)下水及回收起重設備;
7.用作人員吊運起重設備。
1.海上移動式鑽探裝置(MODU)之起重設備;
2.離岸施工船(如管路/電纜鋪設/維修船、離岸安裝船(包含用於拆卸工作之船舶)),其起重設備符合之標準經主管機關接受**者;
3.用於啟閉艙口蓋的一體化機械設備(integrated mechanical equipment for opening and closing hold hatch covers);
4.符合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Code)的救生下水設備。
*除非船旗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決定在何種程度上可不適用本規定,否則對於安全工作負荷(Safe Working Load, SWL)未滿 1,000 公斤的起重設備仍適用本規定。(補充:中華民國籍(如附件 1)及巴拿馬籍船舶,不強制 SWL 未滿 1,000 公斤之起重設備適用 SOLAS 第 II-1 章規則 3-13 規定。)
**離岸施工船上之起重設備若已具備其專屬之技術標準或證明文件,且該標準或文件獲主管機關接受,則無須重複符合 SOLAS 第 II-1 章規則 3-13 規定。

 (二)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安裝上船*的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規定說明如下
  (1) 設計、建造和安裝應符合主管機關或其接受之認可組織(RO)的要求。故在首次登載使用前,應依本中心之起重設備構造與檢驗規範(以下簡稱為CR規範),提送相關圖說與計算書供審查。(SOLAS II-1/3-13.2.1.1及MSC.1/Circ.1663準則及IMO後續勘誤(以下簡稱為「準則」,如附件2及附件3)第3.1條、第3.3條及第4.1條)

  *2026年1月1日以後新安裝上船之設備(SOLASII-1/2.33)係指:
  (1) 對於2026年1月1日以後安龍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之船舶,係指船上安裝適用上表之所有起重設備。
  (2) 對於2026年1月1日前安龍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之所有船舶,係指新購/換裝起重設備之合約交付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以後者;或在無合約情況下,實際交付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以後者。

  (2) 首次登載使用前,以及經重大修理、改裝或換裝後應執行負荷試驗(load test)和徹底查驗(thorough examination) 。 (SOLAS II-1/3-13.2.1.2及準則第3.2條)
  (3) 於完成起重設備負荷試驗及活動零件保證試驗(proof test)和徹底查驗後,由適格人員(本中心驗船師)簽發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GC17/GC17U/GC18/GC18LR/GC19/GC20),並附於船舶起重設備及貨物裝卸設備登記簿(Register of Ship’s Lifting Appliances and Cargo Handling Gear,以下簡稱為「登記簿」)(CR Form No.GC161)內。(準則第3.2.3.2條、第3.3.4條、第4.3.2條及第4.7.1.2條)

補充說明:
(1) 適格人員係指具備履行 MSC.1/Circ.1663 準則規定之職責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並為主管機關所接受之人員。依據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 日交航(一)字第 11498003701 號(如附件 1),中華民國籍船舶,
執行徹底查驗及負荷試驗檢查之適格人員係指:本中心驗船師。
(2) 經完成試驗且結果滿意後,本中心驗船師將填寫並簽發登記簿(CR Form No. GC161),並附上相關證書。

 (三)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安裝*上船的現有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規定說明如下
  (1) 起重設備最晚應在2026年1月1日以後首次「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換證檢驗前,執行負荷試驗和徹底查驗,以完成首次登載。(SOLAS II-1/3-13.2.4)
  (2) 除上述(1)規定外,2026年1月1日起,適用SOLASII-1/3-13規定之起重設備,船上應備有起重設備之維護保養手冊及操作手冊。(準則第3.5.2條及第3.6.2條)
  (3) 若船上現有起重設備在2026年1月1日前已具備主管機關接受標準之有效證明文件(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No.152或CR規範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等),可視為符合上述(1)所述負荷試驗及徹底查驗之要求。(準則第3.3.3條)

  補充說明:
  (1) 船上現行所使用之登記簿仍可續用,直至原登記簿使用完畢再換發新版登記簿。
  (2) 若船上現有起重設備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具備主管機關接受標準之有效證明文件,其檢驗週期可維持原週期,無須強制將其調整至與「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檢驗週期一致。但若船東欲將檢驗週期調整至與「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 檢驗週期一致亦可。

  (4) 若船上現有起重設備未具備上述(3)所述證明文件,則可依據MSC.1/Circ.1696通告(如附件4)規定執行,即由SOLAS第IX章規則1定義之公司(Company)依據以下方式之一指定SWL並經主管機關滿意,再依據準則第3.2.1.5條表1,由適格人員執行負荷試驗及徹底查驗檢查,在適格人員確認後簽發「事實陳述書」(Factual Statement)(CR Form No.GC333)並附於登記簿內。(SOLAS II-1/3-13.2.4及MSC.1/Circ.1696):
   [a] 基於SWL證明文件(如操作手冊、起重設備圖說或製造商提供之任何文件等)(SOLAS II-1/3-13.2.3 及 3-13.2.4); 或
   [b] 若起重設備之SWL證明文件、設計資訊不可得時(例如:製造商已不存在),由公司指定SWL並提供聲明文件。(準則第3.2.1.6 條)

  (5) 現有起重設備之活動零件,最晚在2026年1月1日以後首次「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換證檢驗前,應具備「保證試驗證明文件」,如無法證明活動零件已進行保證試驗及提供證明文件,以致無法確認其是否符合SOLAS II-1/3-13.2.4規定時,應將未認證之活動零件更換為符合SOLAS規定之活動零件。(準則第4.2.1條)

  *已安裝係指通過銲接或螺栓方式固定於船舶結構之上,或永久性地沿著固定軌道運行之起重設備。
  補充說明:以下文件原則上得作為「保證試驗證明文件」:
  (1) 本中心簽發之活動零件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 GC19);
  (2) 其他船級協會簽發之活動零件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
  (3) 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之證書;
  (4) 船旗國主管機關認可之適格人員簽發之證書;或
  (5) 製造商出具之證書等。

 (四) 適用於SOLAS II-1/3-13規則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後續維護、操作及檢驗之一般性要求

  (1)起重設備須永久標註SWL,且在本中心核發的起重設備之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GC17/GC17U/GC18/GC18LR),或上述(三)、(4)之「事實陳述書」(CR Form No.GC333)中載明SWL資訊。(SOLAS II-1/3-13.2.3及3-13.2.4)
  (2)活動零件應標記其識別編號、SWL以及安全使用所需的相關資訊。若活動零件未具備足夠空間標記識別,則上述資訊應包含在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GC19)中,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呈現即可。(準則第4.4條)
  (3)起重設備應至少每5年及經重大修理、改裝或換裝後重新執行負荷試驗。(準則第3.2.1.2條及第3.2.1.4條)
  (4)活動零件設計和製造應按照主管機關或RO規範的要求執行,並具備保證試驗證明文件。此外,若後續有進行重大修理、改裝或換裝後應重新執行保證試驗。(準則第4.1條及第4.2.1條)
  (5)完成首次登載後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後續應於「每年度」執行徹底查驗,以及依前述(3)及(4)相關規定於「完成負荷試驗或保證試驗後」尚須執行徹底查驗。(準則第3.2.2.1條及第4.2.2.1條)
  (6)若徹底查驗未於「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之換證/年度檢驗時一併執行,則在執行前述檢驗時應查證船上現有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先前已完成徹底查驗。(準則第3.2.2.2條及第4.2.2.2條)
  (7)2026年1月1日起,適用SOLASII-1/3-13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a] 船上應備有起重設備之維護保養手冊及操作手冊。(準則第3.5.2條及第3.6.2條);前述手冊中應包含之內容詳如準則第3.5.2.2條及第3.6.2.2條所述。
   [b] 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之維護、檢查、操作測試週期,應符合製造商的建議、工業標準/準則,或主管機關可接受之RO的要求及建議,並考慮到船舶和起重設備的操作狀況等因素。(準 則 第 3.5.1.1 條 及 第 4.6.1 條 )
   [c] 起重設備、相關零組件及活動零件的例行檢查和維護紀錄,應保存於船上。(準則第3.5.3.1條及第4.7.2.1條)

  補充說明:
  (1) 維護指負責人員為確保起重設備或活動零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以繼續安全使用,所進行的任何活動。
  (2) 檢查指由負責人員確認起重設備或活動零件是否處於良好工作狀態以繼續安全使用,所進行的評估。
  (3) 負責人員(Responsible person)指由船長或依 SOLAS 第 IX 章規則 1 定義之公司(如適用)所指定的人員,其具備履行 MSC.1/Circ.1663 準則規定的職責所需之知識和經驗。

 (五) 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無法使用時

  當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的操作不安全或不符合主管機關的適用要求時,船長應參考準則第5條管制措施採取對應作為以降低航行風險。若已採取前述管制措施確保無法正常工作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不影響船舶操作與航程安全,則不應被視為船舶不適航或留置船舶之理由。(SOLAS II-1/3-13.4及準則第3.2.2.3條、第3.5.1.6條、第4.2.2.3條、第4.6.6條及第5條)

第144期技術通報

第144期技術通報下載

本期焦點
(一)IMO A34大會採納2025年港口國管制程序:新增「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保全措施準則」
(二)中華民國通告,內容涵蓋:落實IMO未詳盡清單之執行指引、IMO準法律文件相關建議與指引實施原則、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實施,請國輪務必遵守!
(三)巴拿馬針對澳洲海事局(AMSA)開立之巴拿馬籍船舶常見缺失提供指導與建議

本期目錄:
壹、 IMO第34次大會重點
(一)新一屆(2026-2027兩年期)IMO理事會名單揭曉!
(二)2025年警報與指示器章程:全面更新與修正引用之IMO準法律文件
(三)2025年港口國管制程序:新增「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保全措施準則」
(四)2025年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檢驗準則:新增「國際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章程(IP Code)」的檢驗查核項目
(五)2025年IMO履約章程文件要求義務之未詳盡清單:納入2026年7月1日以前生效之相關公約修正案中需主管機關裁量之項目
(六)本次決議案:A.1204(34)、A.1206(34)、A.1207(34)、A.1208(34)

貳、 IMO相關通告
(一)國際消防安全系統章程(FSS Code)統一解釋:提供偵煙附定溫探測器間距之範例說明
(二)本次通告:MSC.1/Circ.1695

參、 中華民國重要通告
(一)船舶法修正重點:鑒於近期海上侵擾頻傳,為加強船舶識別,本次修正提升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裝設相關要求!
(二)修正「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擴大AIS強制裝設對象,提升海上避碰效能
(三)水面及水下無人載具測試有指引可循:航港局發布特定水域安全管理規範
(四)中華民國通告,內容涵蓋:落實IMO未詳盡清單之執行指引、IMO準法律文件相關建議與指引實施原則、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實施,請國輪務必遵守!
(五)交通部公告採用「壓艙水管理系統認可章程(BWMS Code)」及「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修正案,並修正「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肆、 巴拿馬重要通告
(一)巴拿馬更新獲准延長檢修週期(上限30個月)的新型充氣式救生筏清單
(二)2026年1月1日起,船員訓練課程應納入防止和應對霸凌和騷擾內容(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
(三)巴拿馬針對澳洲海事局(AMSA)開立之巴拿馬籍船舶常見缺失提供指導與建議
(四)本次通告:MMC-194、MMC-202、MMC-217、MMC-345、MMC-406、MMN-03/2022、MMN-11/2024、MMN-01/2026、MMN-02/2026

伍、 CR服務資訊
(一)CR發布最新修訂版「海事產品檢驗準則2025」,歡迎業界參考使用!
(二)歡迎加入CR Line官方帳號和Facebook粉絲專頁,即時取得最新消息!
(三)PSCO登輪檢驗需要協助嗎?歡迎船長或輪機長或工程師於PSCO登輪時加入CR PSC應急群組,獲得即時技術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