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移動式鑽探裝置(MODU)之起重設備; 2.離岸施工船(如管路/電纜鋪設/維修船、離岸安裝船(包含用於拆卸工作之船舶)),其起重設備符合之標準經主管機關接受**者; 3.用於啟閉艙口蓋的一體化機械設備(integrated mechanical equipment for opening and closing hold hatch covers); 4.符合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Code)的救生下水設備。
(1)起重設備須永久標註SWL,且在本中心核發的起重設備之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GC17/GC17U/GC18/GC18LR),或上述(三)、(4)之「事實陳述書」(CR Form No.GC333)中載明SWL資訊。(SOLAS II-1/3-13.2.3及3-13.2.4) (2)活動零件應標記其識別編號、SWL以及安全使用所需的相關資訊。若活動零件未具備足夠空間標記識別,則上述資訊應包含在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GC19)中,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呈現即可。(準則第4.4條) (3)起重設備應至少每5年及經重大修理、改裝或換裝後重新執行負荷試驗。(準則第3.2.1.2條及第3.2.1.4條) (4)活動零件設計和製造應按照主管機關或RO規範的要求執行,並具備保證試驗證明文件。此外,若後續有進行重大修理、改裝或換裝後應重新執行保證試驗。(準則第4.1條及第4.2.1條) (5)完成首次登載後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後續應於「每年度」執行徹底查驗,以及依前述(3)及(4)相關規定於「完成負荷試驗或保證試驗後」尚須執行徹底查驗。(準則第3.2.2.1條及第4.2.2.1條) (6)若徹底查驗未於「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之換證/年度檢驗時一併執行,則在執行前述檢驗時應查證船上現有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先前已完成徹底查驗。(準則第3.2.2.2條及第4.2.2.2條) (7)2026年1月1日起,適用SOLASII-1/3-13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自2017年3月起,CR除每年與交通部航港局共同舉辦「強化國輪管制檢查作業」年度成效檢討與管制機制說明會,針對不同船舶風險等級及管理公司績效建立分級管制機制。近年來,CR積極拜訪各港口國權責機關,包括東京備忘錄(Tokyo Mou)總部、澳洲海事局(AMSA)、日本國土交通省海事局、廈門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及香港海事局等,強化雙方交流,2024年第二度邀請澳洲海事局主管Mr. Bruce Whitby來台與航商分享澳洲PSC檢查重點最新資訊。CR與航港局依機制落實執行,在航商高度配合下,透過預防性加強檢驗及船舶管理額外驗證,協助船舶於出港前及早發現潛在缺失與風險,並採取改善及預防措施,進一步降低船舶於海外港口遭留置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