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船中心攜手海大造船系 持續培育船舶與離岸風電產業人才

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長期深耕船舶與離岸風電領域之檢驗與驗證業務,秉持專業技術、高效服務與熱忱精神,致力提升產業安全與品質水準,同時積極推動產學合作,投入專業人才培育工作。自2021年起,CR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以下簡稱海大造船系)共同規劃「船舶與離岸風電產業科技發展與應用」課程,結合理論與實務,分享工程經驗與產業趨勢,協助學生建構完整且前瞻的產業視野。

今日(3/3),CR攜手海大造船系及系友會共同辦理「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廠」參訪活動,帶領學生走入產業現場,透過實地觀摩與交流,加深對造船製程與產業發展現況之理解,強化學用接軌成效。

活動中,CR蕭舜文驗船師亦向學生說明驗船機構於船舶建造與營運過程中所扮演之重要角色,介紹如何透過嚴謹之檢驗制度與技術把關,確保船舶結構安全與設備性能符合規範,進而達成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之核心使命。

林國顯董事長強調,CR將持續深化與學界之合作,鏈結產業資源,為我國船舶與離岸風電產業培育更多優秀專業人才,共同推動產業永續發展。

CR Notice CR-2026-001(R)

CR-2026-001(R)下載

NO:CR-2026-001(R)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 II-1 章規則 3-13 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新規說明

一、因應中華民國於2025年12月公告採用旨述規定並提供船旗國指引以及國際海事組織(IMO)分別於2026年1月8日及1月13日發布勘誤文件,整合前述最新狀況,並就近期執行此新規之注意事項提供補充說明。本通報取代2025年9月5日發布之CR-2025-010(R)通報。

二、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修正案(MSC.532(107)),為防止機械故障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和船舶損壞,自2026年1月1日起,於第II-1章規則3-13新增起重設備(lifting appliance)及活動零件(loose gear)相關規定。

 (一) 上述規定之起重設備,適用/不適用情形說明如下表

適用要求之起重設備*不適用要求之起重設備
1.用於貨物裝載、轉移或卸載之起重設備;
2.用於升降艙口蓋或可移動艙壁之起重設備;
3.用作機艙起重設備;
4.用作庫房起重設備;
5.用作軟管吊裝起重設備;
6.用於吊運接駁艇(tender boats)下水及回收起重設備;
7.用作人員吊運起重設備。
1.海上移動式鑽探裝置(MODU)之起重設備;
2.離岸施工船(如管路/電纜鋪設/維修船、離岸安裝船(包含用於拆卸工作之船舶)),其起重設備符合之標準經主管機關接受**者;
3.用於啟閉艙口蓋的一體化機械設備(integrated mechanical equipment for opening and closing hold hatch covers);
4.符合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Code)的救生下水設備。
*除非船旗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決定在何種程度上可不適用本規定,否則對於安全工作負荷(Safe Working Load, SWL)未滿 1,000 公斤的起重設備仍適用本規定。(補充:中華民國籍(如附件 1)及巴拿馬籍船舶,不強制 SWL 未滿 1,000 公斤之起重設備適用 SOLAS 第 II-1 章規則 3-13 規定。)
**離岸施工船上之起重設備若已具備其專屬之技術標準或證明文件,且該標準或文件獲主管機關接受,則無須重複符合 SOLAS 第 II-1 章規則 3-13 規定。

 (二)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安裝上船*的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規定說明如下
  (1) 設計、建造和安裝應符合主管機關或其接受之認可組織(RO)的要求。故在首次登載使用前,應依本中心之起重設備構造與檢驗規範(以下簡稱為CR規範),提送相關圖說與計算書供審查。(SOLAS II-1/3-13.2.1.1及MSC.1/Circ.1663準則及IMO後續勘誤(以下簡稱為「準則」,如附件2及附件3)第3.1條、第3.3條及第4.1條)

  *2026年1月1日以後新安裝上船之設備(SOLASII-1/2.33)係指:
  (1) 對於2026年1月1日以後安龍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之船舶,係指船上安裝適用上表之所有起重設備。
  (2) 對於2026年1月1日前安龍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之所有船舶,係指新購/換裝起重設備之合約交付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以後者;或在無合約情況下,實際交付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以後者。

  (2) 首次登載使用前,以及經重大修理、改裝或換裝後應執行負荷試驗(load test)和徹底查驗(thorough examination) 。 (SOLAS II-1/3-13.2.1.2及準則第3.2條)
  (3) 於完成起重設備負荷試驗及活動零件保證試驗(proof test)和徹底查驗後,由適格人員(本中心驗船師)簽發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GC17/GC17U/GC18/GC18LR/GC19/GC20),並附於船舶起重設備及貨物裝卸設備登記簿(Register of Ship’s Lifting Appliances and Cargo Handling Gear,以下簡稱為「登記簿」)(CR Form No.GC161)內。(準則第3.2.3.2條、第3.3.4條、第4.3.2條及第4.7.1.2條)

補充說明:
(1) 適格人員係指具備履行 MSC.1/Circ.1663 準則規定之職責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並為主管機關所接受之人員。依據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 日交航(一)字第 11498003701 號(如附件 1),中華民國籍船舶,
執行徹底查驗及負荷試驗檢查之適格人員係指:本中心驗船師。
(2) 經完成試驗且結果滿意後,本中心驗船師將填寫並簽發登記簿(CR Form No. GC161),並附上相關證書。

 (三)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安裝*上船的現有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規定說明如下
  (1) 起重設備最晚應在2026年1月1日以後首次「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換證檢驗前,執行負荷試驗和徹底查驗,以完成首次登載。(SOLAS II-1/3-13.2.4)
  (2) 除上述(1)規定外,2026年1月1日起,適用SOLASII-1/3-13規定之起重設備,船上應備有起重設備之維護保養手冊及操作手冊。(準則第3.5.2條及第3.6.2條)
  (3) 若船上現有起重設備在2026年1月1日前已具備主管機關接受標準之有效證明文件(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No.152或CR規範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等),可視為符合上述(1)所述負荷試驗及徹底查驗之要求。(準則第3.3.3條)

  補充說明:
  (1) 船上現行所使用之登記簿仍可續用,直至原登記簿使用完畢再換發新版登記簿。
  (2) 若船上現有起重設備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具備主管機關接受標準之有效證明文件,其檢驗週期可維持原週期,無須強制將其調整至與「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檢驗週期一致。但若船東欲將檢驗週期調整至與「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 檢驗週期一致亦可。

  (4) 若船上現有起重設備未具備上述(3)所述證明文件,則可依據MSC.1/Circ.1696通告(如附件4)規定執行,即由SOLAS第IX章規則1定義之公司(Company)依據以下方式之一指定SWL並經主管機關滿意,再依據準則第3.2.1.5條表1,由適格人員執行負荷試驗及徹底查驗檢查,在適格人員確認後簽發「事實陳述書」(Factual Statement)(CR Form No.GC333)並附於登記簿內。(SOLAS II-1/3-13.2.4及MSC.1/Circ.1696):
   [a] 基於SWL證明文件(如操作手冊、起重設備圖說或製造商提供之任何文件等)(SOLAS II-1/3-13.2.3 及 3-13.2.4); 或
   [b] 若起重設備之SWL證明文件、設計資訊不可得時(例如:製造商已不存在),由公司指定SWL並提供聲明文件。(準則第3.2.1.6 條)

  (5) 現有起重設備之活動零件,最晚在2026年1月1日以後首次「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換證檢驗前,應具備「保證試驗證明文件」,如無法證明活動零件已進行保證試驗及提供證明文件,以致無法確認其是否符合SOLAS II-1/3-13.2.4規定時,應將未認證之活動零件更換為符合SOLAS規定之活動零件。(準則第4.2.1條)

  *已安裝係指通過銲接或螺栓方式固定於船舶結構之上,或永久性地沿著固定軌道運行之起重設備。
  補充說明:以下文件原則上得作為「保證試驗證明文件」:
  (1) 本中心簽發之活動零件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 GC19);
  (2) 其他船級協會簽發之活動零件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
  (3) 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之證書;
  (4) 船旗國主管機關認可之適格人員簽發之證書;或
  (5) 製造商出具之證書等。

 (四) 適用於SOLAS II-1/3-13規則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後續維護、操作及檢驗之一般性要求

  (1)起重設備須永久標註SWL,且在本中心核發的起重設備之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GC17/GC17U/GC18/GC18LR),或上述(三)、(4)之「事實陳述書」(CR Form No.GC333)中載明SWL資訊。(SOLAS II-1/3-13.2.3及3-13.2.4)
  (2)活動零件應標記其識別編號、SWL以及安全使用所需的相關資訊。若活動零件未具備足夠空間標記識別,則上述資訊應包含在試驗及徹底查驗證書(CR Form No.GC19)中,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呈現即可。(準則第4.4條)
  (3)起重設備應至少每5年及經重大修理、改裝或換裝後重新執行負荷試驗。(準則第3.2.1.2條及第3.2.1.4條)
  (4)活動零件設計和製造應按照主管機關或RO規範的要求執行,並具備保證試驗證明文件。此外,若後續有進行重大修理、改裝或換裝後應重新執行保證試驗。(準則第4.1條及第4.2.1條)
  (5)完成首次登載後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後續應於「每年度」執行徹底查驗,以及依前述(3)及(4)相關規定於「完成負荷試驗或保證試驗後」尚須執行徹底查驗。(準則第3.2.2.1條及第4.2.2.1條)
  (6)若徹底查驗未於「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之換證/年度檢驗時一併執行,則在執行前述檢驗時應查證船上現有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先前已完成徹底查驗。(準則第3.2.2.2條及第4.2.2.2條)
  (7)2026年1月1日起,適用SOLASII-1/3-13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a] 船上應備有起重設備之維護保養手冊及操作手冊。(準則第3.5.2條及第3.6.2條);前述手冊中應包含之內容詳如準則第3.5.2.2條及第3.6.2.2條所述。
   [b] 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之維護、檢查、操作測試週期,應符合製造商的建議、工業標準/準則,或主管機關可接受之RO的要求及建議,並考慮到船舶和起重設備的操作狀況等因素。(準 則 第 3.5.1.1 條 及 第 4.6.1 條 )
   [c] 起重設備、相關零組件及活動零件的例行檢查和維護紀錄,應保存於船上。(準則第3.5.3.1條及第4.7.2.1條)

  補充說明:
  (1) 維護指負責人員為確保起重設備或活動零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以繼續安全使用,所進行的任何活動。
  (2) 檢查指由負責人員確認起重設備或活動零件是否處於良好工作狀態以繼續安全使用,所進行的評估。
  (3) 負責人員(Responsible person)指由船長或依 SOLAS 第 IX 章規則 1 定義之公司(如適用)所指定的人員,其具備履行 MSC.1/Circ.1663 準則規定的職責所需之知識和經驗。

 (五) 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無法使用時

  當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的操作不安全或不符合主管機關的適用要求時,船長應參考準則第5條管制措施採取對應作為以降低航行風險。若已採取前述管制措施確保無法正常工作之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不影響船舶操作與航程安全,則不應被視為船舶不適航或留置船舶之理由。(SOLAS II-1/3-13.4及準則第3.2.2.3條、第3.5.1.6條、第4.2.2.3條、第4.6.6條及第5條)

第144期技術通報

第144期技術通報下載

本期焦點
(一)IMO A34大會採納2025年港口國管制程序:新增「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保全措施準則」
(二)中華民國通告,內容涵蓋:落實IMO未詳盡清單之執行指引、IMO準法律文件相關建議與指引實施原則、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實施,請國輪務必遵守!
(三)巴拿馬針對澳洲海事局(AMSA)開立之巴拿馬籍船舶常見缺失提供指導與建議

本期目錄:
壹、 IMO第34次大會重點
(一)新一屆(2026-2027兩年期)IMO理事會名單揭曉!
(二)2025年警報與指示器章程:全面更新與修正引用之IMO準法律文件
(三)2025年港口國管制程序:新增「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保全措施準則」
(四)2025年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檢驗準則:新增「國際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章程(IP Code)」的檢驗查核項目
(五)2025年IMO履約章程文件要求義務之未詳盡清單:納入2026年7月1日以前生效之相關公約修正案中需主管機關裁量之項目
(六)本次決議案:A.1204(34)、A.1206(34)、A.1207(34)、A.1208(34)

貳、 IMO相關通告
(一)國際消防安全系統章程(FSS Code)統一解釋:提供偵煙附定溫探測器間距之範例說明
(二)本次通告:MSC.1/Circ.1695

參、 中華民國重要通告
(一)船舶法修正重點:鑒於近期海上侵擾頻傳,為加強船舶識別,本次修正提升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裝設相關要求!
(二)修正「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擴大AIS強制裝設對象,提升海上避碰效能
(三)水面及水下無人載具測試有指引可循:航港局發布特定水域安全管理規範
(四)中華民國通告,內容涵蓋:落實IMO未詳盡清單之執行指引、IMO準法律文件相關建議與指引實施原則、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實施,請國輪務必遵守!
(五)交通部公告採用「壓艙水管理系統認可章程(BWMS Code)」及「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修正案,並修正「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肆、 巴拿馬重要通告
(一)巴拿馬更新獲准延長檢修週期(上限30個月)的新型充氣式救生筏清單
(二)2026年1月1日起,船員訓練課程應納入防止和應對霸凌和騷擾內容(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
(三)巴拿馬針對澳洲海事局(AMSA)開立之巴拿馬籍船舶常見缺失提供指導與建議
(四)本次通告:MMC-194、MMC-202、MMC-217、MMC-345、MMC-406、MMN-03/2022、MMN-11/2024、MMN-01/2026、MMN-02/2026

伍、 CR服務資訊
(一)CR發布最新修訂版「海事產品檢驗準則2025」,歡迎業界參考使用!
(二)歡迎加入CR Line官方帳號和Facebook粉絲專頁,即時取得最新消息!
(三)PSCO登輪檢驗需要協助嗎?歡迎船長或輪機長或工程師於PSCO登輪時加入CR PSC應急群組,獲得即時技術協助!

國輪創紀錄!首次連續兩年東京備忘錄零留置

CR董事長林國顯(右)與執行長鄭志文(左)

我國籍國際線船舶於2024年及2025年連續兩年在東京備忘錄(Tokyo MOU)港口國管制檢查(Port State Control, PSC)中創下「零留置(Zero Detention)」紀錄,為國輪寫下重要里程碑。此一成果除展現航商對航行安全與國際聲譽之高度重視,更是交通部航港局及驗船中心(CR)對我國海運管理制度與業界共同努力的具體成果。

港口國管制制度係由國際海事組織(IMO)於1970年代後期所倡議,並透過巴黎備忘錄及東京備忘錄等區域性合作機制,彌補船旗國監督不足,防止次標準船舶危及航行安全與海洋環境。CR作為我國授權之認可機構,所有國際線國輪皆持有CR核發之法定公約檢驗證書,順利通行於世界各備忘錄所屬港口,除連續兩年(2024~2025)在東京備忘錄零留置,在2025年期間在全球所有港口國檢查亦是零留置紀錄,關鍵在於航商主動配合相關國輪管制措施,落實船隊管理、加強船員訓練,並確實執行自我檢查與缺失改善作業,持續精進各項管理作為,使船舶維持良好適航狀態,有效降低於國外港口接受PSC檢查時遭留置之風險。

自2017年3月起,CR除每年與交通部航港局共同舉辦「強化國輪管制檢查作業」年度成效檢討與管制機制說明會,針對不同船舶風險等級及管理公司績效建立分級管制機制。近年來,CR積極拜訪各港口國權責機關,包括東京備忘錄(Tokyo Mou)總部、澳洲海事局(AMSA)、日本國土交通省海事局、廈門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及香港海事局等,強化雙方交流,2024年第二度邀請澳洲海事局主管Mr. Bruce Whitby來台與航商分享澳洲PSC檢查重點最新資訊。CR與航港局依機制落實執行,在航商高度配合下,透過預防性加強檢驗及船舶管理額外驗證,協助船舶於出港前及早發現潛在缺失與風險,並採取改善及預防措施,進一步降低船舶於海外港口遭留置之可能性。

CR董事長林國顯博士與執行長鄭志文博士一致表示,今年適逢CR成立75週年,國輪首次連續兩年於東京備忘錄維持零留置,實屬歷史性成果,感謝航商長期配合航港局及CR推動之管制機制。未來CR將持續提供專業服務,配合航港局政策,並與航商攜手合作,持續為國輪安全、品質與國際聲譽奠定長遠而穩固的基礎。

驗船中心(CR)舉辦ISPS CODE公司保全員(CSO)訓練課程,提升海事保全意識

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於1月21日至23日舉辦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之公司保全員(CSO)訓練課程。船舶為全球貿易與能源運輸的重要支柱,對各國經濟發展具有關鍵影響,然而,隨著海上安全威脅型態日趨多元,船舶於航行中及停泊全球港口時皆可能面臨海盜攻擊、偷渡客登輪或其他非傳統安全威脅,講師藉由本次課程提供專業知識與完整案例解析,協助學員強化海事保全意識,進一步降低危害風險。

CR指出本次課程內容包含ISPS CODE相關規章與條款介紹、船舶保全評估及計畫綱要制訂、緊急應急計畫準備及船舶保全查驗程序及重點剖析等專業主題,講師結合了自身多年檢驗與稽核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地提供學員理論知識,並針對實務操作進行詳細探討,使學員在課程中受益匪淺。同時,為加強學員對潛在危險的應對能力,特別邀請刑事警察局偵五隊的專業教官,針對危險物質裝置辨識及爆裂物相關知識進行授課。期許學員能夠將所學應用於未來工作中,以有效強化所屬船隊之船舶保全。

CR表示自2004年ISPS CODE生效以來,CR定期舉辦公司保全員(CSO)訓練課程,本次課程吸引陽明海運、萬海航運、德翔海運、四維航業等多家航商派員參訓,現場互動熱烈,學員反應良好。

本課程固定於每年1月及8月各舉辦一場次,今年8月場次將於高雄舉行,已開放報名,歡迎業界先進踴躍參與,相關課程資訊請參考CR官網訓練課程專區。

圖說:驗船中心訓練課程上課實況

淨零航港啟動,航港局、港務公司、驗船中心共築永續航港願景

  為因應全球航運產業邁向淨零碳排的潮流,並彰顯我國在航運與港口新能源發展領域的轉型決心與前瞻布局,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財團法人驗船中心(下稱驗船中心)今(30)日於JR東日本大飯店台北,共同簽署航港新能源發展合作備忘錄。

交通部航港局、港務公司、驗船中心共同簽署「航港新能源發展備忘錄」。圖片由右至左分別為:交通部常務次長暨驗船中心董事長林國顯、驗船中心執行長鄭志文、交通部航港局局長葉協隆、港務公司總經理王錦榮、董事長周永暉

  本次由航港局局長葉協隆、港務公司總經理王錦榮與驗船中心執行長鄭志文擔任簽署代表,由交通部常務次長暨驗船中心董事長林國顯、港務公司董事長周永暉擔任見證代表,共同見證對臺灣航運產業具有里程碑意義、擘劃永續發展藍圖的重要時刻。

  交通部林國顯常務次長表示,為加速臺灣航運業向減碳與永續的未來邁進,本合作備忘錄的簽署,代表各方於制度建置與產業實踐上達成共識,自政策規劃、港口營運至船舶檢驗形成完整的支援鏈,由航港局肩負政策領導角色,負責規劃海運替代燃料政策、協調跨部會溝通機制,並主導相關法規制度的建立;港務公司聚焦港口營運管理,涵蓋港區區位規劃、基礎設施建置,並協助加注作業的管理;驗船中心除了執行嚴格的船舶檢驗,將發揮第三方檢驗專業,協助確保新能源於航港應用之安全與合規性。

  因應能源轉型與淨零減排趨勢,航港局葉協隆局長指出,該局已奉交通部指示成立「海運替代燃料工作平台」,邀集航商、中油公司、能源署及相關單位,共同研商海運替代燃料的需求及供應等合作事宜;港務公司周永暉董事長亦說明,港務公司將於2026年在高雄港辦理生質燃料加注招商作業,而LNG燃料部分也配合中油七接的天然氣供氣期程,同步完備加注基地及招商開發。

  本合作備忘錄的簽署為我國航運產業的能源轉型奠定堅實基礎,新能源技術的導入與應用不僅顯現臺灣在國際航運舞台上的責任與承諾,亦象徵為航運業者提供實質支持,憑藉完善的技術與操作安全管理,助力臺灣航運業在減碳浪潮中穩健前行。

交通部、航港局、港務公司、驗船中心,以及航港能源業者,齊聚一堂,全體合影展現推動「航港新能源發展」的決心。

第143期技術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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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焦點
(一) 新版登離船設施準則出爐!船東需確保船上設施符合相關規定!
(二) 航港局發布中華民國通告:涵蓋石棉、國際安全管理(ISM)章程實施、儲備功率使用及貨櫃遺失及船舶發現海上漂流貨櫃通報要求,請國輪務必遵守!
(三) 巴拿馬發布抵達巴拿馬水域船舶的強制性通知、複檢申請和特殊許可程序要求
(四) 漁船安全國際公約「開普敦協定」再獲2國簽署!距生效門檻僅差約600艘漁船!
(五) 2026年東京備忘錄重點檢查活動(CIC)主題預告:「貨物繫固」
(六) 歐盟修訂歐洲化學品規範(REACH),限制滅火泡沫使用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

本期目錄:
壹、 IMO第34次大會重點
(一) 新一屆(2026-2027兩年期)IMO理事會名單揭曉!
(二) 採納2025年港口國管制程序、2025年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的檢驗準則等多項決議案


貳、 IMO相關通告
(一) 新版登離船設施準則出爐!船東需確保船上設施符合相關規定!
(二) 2026年起,船上須備妥最新版「國際航空暨海事搜索與救助(IAMSAR)手冊」第III卷
(三) 因應2028年「非液貨船」應急拖帶裝置新規,IMO發布臨時準則並修訂相關指南及準則
(四) 本次通告:MSC.1/Circ.1175/Rev.2、MSC.1/Circ.1255/Rev.1、MSC.1/Circ.1331/Rev.1、MSC.1/Circ.1686、MSC.1/Circ.1691、MSC.1/Circ.1692、MSC.1/Circ.1693


參、 中華民國重要通告
(一) 航港局發布中華民國通告:涵蓋石棉、國際安全管理(ISM)章程實施、儲備功率使用及貨櫃遺失及船舶發現海上漂流貨櫃通報要求,請國輪務必遵守!
(二) 交通部公告採用多件IMO採納之國際公約/章程修正案,並修正相關證書及其設備紀錄


肆、 巴拿馬重要通告
(一) 巴拿馬更新連續概要紀錄(CSR)要求,包含申請條件、申請方式、CSR內容等
(二) 巴拿馬發布抵達巴拿馬水域船舶的強制性通知、複檢申請和特殊許可程序要求
(三) 本次通告: MMC-183、MMC-281、MMN-10/2025


伍、 2012年開普敦協定近況
(一) 漁船安全國際公約「開普敦協定」再獲2國簽署!距生效門檻僅差約600艘漁船!


陸、 東京備忘錄第36屆會議資訊
(一) 2026年及2027年重點檢查活動(CIC)主題預計為「貨物繫固」和「進入密閉空間」
(二) 2026年1月1日起,東京備忘錄將公布每季各公司表現狀況


柒、 歐盟(EU)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規定
(一) 歐盟修訂歐洲化學品規範(REACH),限制滅火泡沫使用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


捌、 CR服務資訊

(一) CR EU ETS計算工具:協助航商掌握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之海運碳排合規費用!
(二) CR發布最新修訂版「船舶網路安全準則2025」,歡迎業界參考使用!
(三) 歡迎加入CR Line官方帳號和Facebook粉絲專頁,即時取得最新消息!
(四) PSCO登輪檢驗需要協助嗎?歡迎船長或輪機長或工程師於PSCO登輪時加入CR PSC應急群組,獲得即時技術協助!

CR Notice CR-2025-013(R)

CR-2025-013(R)下載

NO:CR-2025-013(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最新修訂版之「船舶網路安全準則2025」

一、為因應船舶網路安全的應用及技術發展,本中心發布「船舶網路安全準則2025」。本準則自即日起生效,並取代「船舶網路安全準則2020」,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

CR Notice CR-2025-014(R)

CR-2025-014(R)下載

NO:CR-2025-014(R)
TO:航運公司、設計公司、造船廠等相關單位及所有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發布本中心最新修訂版之「海事產品檢驗準則2025」

一、發布本中心最新修訂版「海事產品檢驗準則2025」,自即日起生效,並取代「海事產品檢驗準則2024」,作為認可與檢驗之依據。


二、旨述準則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下載網址為:https://www.crclass.org/guideli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