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 Notice CR-2026-002(R)

CR-2026-002(R)下載

NO:CR-2026-002(R)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IMO於2026年2月24日發布通告:2012年開普敦協定(即漁船安全國際公約)已達生效門檻並將於2027年2月24日生效

一、「2012年開普敦『1977年托雷莫利諾斯漁船安全國際公約1993年托雷莫利諾斯議定書』規定實施協定(the Cape Town Agreement of 2012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Torremolinos Protocol of 1993 relating to the Torremolino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Fishing Vessels, 1977)」(以下簡稱該協定)針對船長24公尺以上的漁船,制定有關設計、建造、設備和檢查的最低要求,訂定了漁船之穩度、適航性、機器和電機設備、救生設備、通訊設備和火災防護等統一之國際標準。


二、生效門檻:達到下列條件之日起12個月後生效:
  (一) 達到22個國家簽署;
  (二) 這些國家合計擁有船長24公尺以上且在公海上作業之漁船總數達3,600艘。

三、簽署現況:阿根廷於今(2026)年2月24日簽署該協定(詳如附件1),使得締約國總數達28國、船長24公尺以上且在公海上作業之漁船總數達3,754艘,滿足生效門檻,故將於2027年2月24日生效。

四、適用於締約國船籍且船長24公尺以上之所有新造漁船及現成漁船:
  (一) 漁船:指商業上用於捕撈魚類、鯨、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資源之船舶。
  (二) 新造漁船:指在該協定生效以後簽約建造或重大改裝之漁船。或在該協定生效前簽約建造或重大改裝,並在該協定生效3年以後交付之漁船。
  (三) 現成漁船:指非新造漁船。

五、 締約國船籍之漁船,需於2027年2月24日起具備國際漁船安全證書。自2027年2月24日起,非締約國船籍之漁船如前往締約國管轄水域作業,亦應取得國際漁船安全符合聲明書。

六、 新造/現成漁船適用之章節規定可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提供之2012 Cape Town Agreement(Explained);除「第VII章 救生設備(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nts)」、「第VIII章 應急程序、集合與演習(Emergency Procedures, Musters and Drills)」、「第IX章 無線電通訊(Radiocommunications)」、「第X章 船載航行設備和裝置(Shipborne Navigational Equipment and Arrangements)」等部分條款追溯適用於現成漁船外,原則上適用於新造漁船(詳如附件2)。

七、 中華民國、諾魯(Nauru)、吐瓦魯(Tuvalu)等船籍之漁船如有申請2012年開普敦協定檢驗發證之需求,可Email(cr.tp@crclass.org)或傳真(+886-2-2507-4722)等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