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 Notice CR-2025-009(R)

CR-2025-009(R)下載

NO:CR-2025-009(R)
TO:所有船東及驗船師
FROM:CR TAIPEI
SUBJECT:2026 年1 月1 日起船上禁止使用或存放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FOS)之滅火劑

一、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修正案(MSC.532(107))及2000 年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修正案(MSC.537(107)),自2026 年1 月1 日起,船上禁止使用或存放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 PFOS)之滅火劑,並適用於以下情形:
  (1) 2026 年1 月1 日以後建造之船舶;
  (2) 2026 年1 月1 日前建造之船舶,應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第一次法定檢驗(客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貨船安全證書、高速船安全證書) 前,證明船上使用或存放之滅火劑未含有PFOS。(註: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批准之MSC.1/Circ.1290 統一解釋,上述第一次法定檢驗係指規定日期後第一次年度、定期或換證檢驗。對於在規定日期前安龍但在該日期之後交船者,其第一次法定檢驗則為初次檢驗。)

二、為符合前述規定,依據IMO 所批准之MSC.1/Circ.1694 統一解釋(附件1),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若滅火劑的PFOS 含量濃度超過10mg/kg(0.001%)時,將被視為含有PFOS;
  (2) 船上含有PFOS 之滅火劑應交由適當的岸上收受設施處理;
  (3) 應依據製造商聲明或實驗室測試報告(前述資料應由造船廠、修船廠或設備製造商提供),證明符合相關規定;(註:製造商聲明應包含有關泡沫資訊,例如:泡沫類型、生產日期、批號及型式認可等。)
  (4) 對於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安裝且未附有上述證明文件之滅火劑,應進行取樣檢查,以確認是否含有PFOS。

三、船上可能包含(但不限於)PFOS 滅火劑之位置如下:
  (1)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Fixed foam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2) 甲板泡沫系統(Deck foam system);
  (3) 可攜式泡沫滅火器(Portable foam fire-extinguishers);
  (4) 可攜式泡沫施放裝置(Portable foam applicators)。

四、請船東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的前述第一次法定檢驗前,確認船上所有滅火劑均具備不含 PFOS 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則該滅火劑須交由適當的岸上收受設施處理並更換。如船舶適用於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規定,則在移除含有PFOS 之滅火劑後,應更新船上危害物質清單(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IHM)對應之內容/紀錄。

五、承上,本中心驗船師將於2026 年1 月1 日以後執行船舶第一次法定檢驗時,確認船上已無使用或存放含有PFOS 之滅火劑,以及船上IHM相關內容/紀錄是否已更新(如有移除含有PFOS 之滅火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