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級檢驗之類別區分為下:
船級檢驗之類別區分為下:
A. 新造船建造中檢驗 B. 現成船檢驗 C. 機材檢驗
A. 新船建造中檢驗
新船建造過程中,本中心指派適任適格驗船師專責駐廠依據規範及審核圖說內容執行檢驗。
B. 現成船檢驗
現成船檢驗申請程序:
(船東檢驗申請書應具文註明公司名、船名、檢驗事項、連絡人姓名、電話,檢驗時間及地點。)
現成船檢驗實施範圍依本中心規範規定類分並簡述如下:
1.現成船入級檢驗
a. 具有其他船級(如 ABS,BV,LR,NK,DNV-GL等)並按其規範規定檢驗之船舶,本中心原則上接受其他船級先前之檢驗報告,並延續其檢驗狀態記錄(Survey Status)。檢驗尚未到期則可俟至各該檢驗到期時完成,檢驗中有已到期者則應予完成,入級時至少依本中心規範之中間檢驗範圍為依據,原其他船級協會所留未了事項應必需處理。
b. 現成船申請入級船東應檢附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New Ship / Existing Ship Entry Survey Form No. XM9)、船圖及原船級簽發之證書/報告之影本(參考「現成船申請入級及簽發國際公約證書手續摘要」)送本中心審查。
c. 無船級之現成船初入級,船東應提供原檢驗機構所發之檢驗資料及証明文件之影本,審查並考慮原持有之檢驗資料証明與船齡,以決定入級檢驗之範圍,對目前該船檢驗記錄內即將到期或過期項目,亦應一併完成檢驗。
2.現成船定期檢驗
a. 船體特驗 (HRS) i. 船體歲驗 (HAS) q. 中間檢驗 (CIS) w. 熱油加熱器檢驗(THS)
b. 輪機特驗 (MRS) j. 輪機歲驗 (MAS) r. 船底檢驗 (BTS) x. 熱油加熱器歲驗(THA)
c. 冷凍設備特驗 (RRS) k. 冷凍設備歲驗 (RAS) s. 艉軸抽驗 (TSS)
d. 自動控制特驗 (AUR) l. 自動控制歲驗 (AUA) t. 鍋爐檢驗 (ABS)
e. 隋氣系統特驗 (IGR) m. 惰氣系統歲驗 (IGA) u. 鍋爐歲驗 (ABA)
f. 艉軸情況監視特驗(PCMS) n. 艉軸情況監視歲驗(PCMA) v. 機器計畫性維護年度稽核(PMSA)
g. 原油洗艙特驗(OWS) o. 原油洗艙中檢(OWI)
h. 動態定位系統特驗(DPS) p. 動態定位系統歲驗(DPA)
3.船體/機器連續檢驗 (HCS/MCS)
4.改裝檢驗
5.偶發臨時檢驗
現成船延期檢驗之審查:
船東應具文延期檢驗之種類、理由及要求延期期限,於到期日前向本中心申請。
a. 船底檢驗延期
(i). 船底外部及相關項目檢驗在每5年特驗週期內應實施至少2次。其中一次應與特別檢驗同時實施。在任何情況下任何2次船底檢驗之間隔不超過36個月。
(ii). 船底檢驗延期應在到期日前向本中心申請,在依本中心之下列要求項目施行臨時檢驗滿意後,在特殊情況下得延期最長至到期日後3個月。
- 延期至1個月
為確定船舶是否適合在延期期間繼續營運而進行的海上一般檢查包含:- 若必要時操舵機器的檢查與試驗
- 審查船上紀錄以確認推進機器的滿意操作
- 確認自驗船師上次到場以來未發生損壞與/或擱淺
- 海水系統的外部檢查,特別注意非金屬膨脹件(若安裝)、海水閥及其至海底門與舷側外板之附屬件
- 任何船級條件的重新檢查以確認對延期期間營運條件令人滿意
- 所有船級檢驗均在有效期中
- 當要求的延期日期超過前次乾塢檢驗日期36個月時,需由本中心認可的水中檢查公司進行水線下船體檢查(為進行有意義的檢查,水線下船體須足夠乾淨與水須足夠清澈)包含舵、螺槳、艉軸軸承組件的可見部分及海底門。
- 延期至3個月
為確定船舶是否適合在延期期間繼續營運而進行的海上一般檢查包含:- 若必要時操舵機器的檢查與試驗
- 審查船上紀錄以確認推進機器的滿意操作
- 確認自驗船師上次到場以來未發生損壞與/或擱淺
- 海水系統的外部檢查,特別注意非金屬膨脹件(若安裝)、海水閥及其至海底門與舷側外板之附屬件
- 任何船級條件的重新檢查以確認對延期期間的營運條件滿意
- 所有船級檢驗都是最近的
- 當要求延期日期超過前次乾塢檢驗日期36個月時,須進行下列檢查:
需由本中心認可的水中檢查公司進行水線下船體檢查(為進行有意義的檢查,水線下船體須足夠乾淨與水須足夠清澈)包含舵、螺槳、艉軸軸承組件的可見部分及海底門。艉軸支架/艉軸承與舵間隙應盡可能確定,且確認對延期期間繼續營運是滿意。當不切實際時,若驗船師滿意舵針的實體與繫固裝置,則舵針間隙可省略。應目視檢查油潤滑艉軸軸承是否漏油
b. 螺槳軸與管軸檢驗延期
(i). 檢驗間隔為三年至五年,依軸系種類、軸檢驗之方法而有不同。
(ii). 螺槳軸與管軸檢驗延期應在到期日前向本中心申請,依軸系種類、延期時限的不同以要求延期檢驗之項目。延期檢驗前,應提送本中心要求之文件以驗證先決條件。
- 油潤滑軸或閉環系統淡水潤滑軸(閉環系統)
- 延期至2.5年,檢驗應包括:
- 盡可能檢查並記錄軸承磨耗測量間隙。
- 目視檢查軸系的所有可接近部分。
- 驗證螺槳無導致螺槳失去平衡的損壞。
- 驗證船內密封及船外密封的有效性。
- 延期至1年,檢驗應包括:
- 目視檢查軸系的所有可接近部分。
- 驗證螺槳無導致螺槳失去平衡的損壞。
- 驗證船內密封及船外密封的有效性。
- 延期至3個月,檢驗應包括:
- 目視檢查軸系的所有可接近部分。
- 驗證船內密封的有效性。
- 對於所有螺槳連接的型式,在執行延期檢驗後,連續兩次檢驗之間的間隔可以延長如下:
- 延期最長為2.5年:最多只能同意延期一次。無法同意其他型式的進一步延期。
- 延期最長為1年:「延期1年」不能連續同意超過兩次。如果要求額外延期一次,則應執行「延期2.5年」的要求,並且在上次的延期之前的軸檢驗到期日最多可以延長2.5年。
- 延期最長為3個月:最多可以同意一次「延期3個月」。如果要求額外延期一次,則應執行「延期1年」或「延期2.5年」的要求,並且在上一次延期之前的軸檢驗到期日最多延長1年或2.5年。
- 延期至2.5年,檢驗應包括:
- 水潤滑軸(開放系統)
- 延期至1年,檢驗應包括:
- 目視檢查軸系的所有可接近部分。
- 驗證螺槳無導致螺槳失去平衡的損壞。
- 檢查並記錄軸承間隙。
- 驗證船內密封的有效性。
- 延期至3個月,檢驗應包括:
- 目視檢查軸系的所有可接近部分。
- 驗證螺槳無導致螺槳失去平衡的損壞。
- 驗證船內密封的有效性。
- 對於所有型式的螺槳連接,在執行延期檢驗後,連續兩次檢驗之間的間隔可以延長如下:
- 延期最長為1年:只能同意延期一次。 無法同意其他型式的進一步延期。
- 延期最長為3個月:只能同意一次「延期3個月」。如果要求額外延期一次,則應執行「延期1年」的要求,並且在上次延期之前的軸檢驗到期日最多可延長1年。
- 延期至1年,檢驗應包括:
c. 鍋爐檢驗延期
(i). 在每5年的特別檢驗期間至少執行2次檢驗。其中一次檢驗應與特別檢驗一併執行。在所有情況下,任何兩次該檢驗之間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6個月。此外,鍋爐年度檢驗項目應每年執行。
(ii). 鍋爐檢驗延期應在到期日前向本中心申請,在特殊情況下,驗船師可將檢驗延期最多3個月,但應依據下列要求項目執行檢驗滿意。
- 鍋爐的外部檢查
- 應檢查鍋爐安全閥釋放裝置(升閥裝置)並進行操作測試
- 鍋爐保護裝置(警報及停機)已經運行測試
- 審查上次鍋爐檢驗以來的記錄:操作紀錄,維護紀錄,修理歷史紀錄及給水化學紀錄。
d. 船級特別檢驗延期
- 特別檢驗應於不超過5年固定期限內施行之。
- 特別檢驗延期應在到期日前向本中心申請,但此項延期只限於讓該船航達欲受驗港口,而且僅考慮其適當性及合理性。若依據歲驗範圍及本中心額外要求的項目實施臨時檢驗滿意後,特驗得延期至到期日後最多3個月。
C. 機材檢驗
a.機材檢驗須符合之規定,如適用於船用未註明適用規範者,應符合本中心規範或國際海事組織所訂國際公約之規定,如圖說註明該機材適用之規範者,以其設計規範為標準。如非使用於船舶者,依申請者指定之規定審查。
b.機材檢驗如依本中心規範規定須工廠/型式認可而未經認可者,辦理工廠/型式認可檢驗後,再施行該項機材之產品檢驗。不須工廠/型式認可者,則依規範之規定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