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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驗船中心 貨櫃建造與發證規範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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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
1. 應用 |
本規範適用於國際標準組織(ISO)系列1之貨櫃,非ISO貨櫃或是本規範未完全涵蓋之特別形式,均需特別考慮。國際貨櫃安全公約締約國授權發證時,依公約條款檢驗貨櫃,並按公約規定核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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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義 |
本規範中所用之術語及符號,除特別規定外,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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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大操作總質量或額定R」係指貨櫃與其貨物之最大容許總合質量(單位公斤),其重量則以Rg (單位:牛頓;g = 9.8m/s2)表示。
(b)「空櫃質量T」係空貨櫃質量(單位:公斤或換算為磅標示)。
(c)「最大允許貨物質量P」係R與T之質量(單位:公斤)差值,其重量以Pg(單位:牛頓;g = 9.8 m/s2)表示。
(d)「外部全尺寸」係指貨櫃最大外部尺寸,包括永久附屬物,並以H,W,L (單位:毫米)表示。
(e)「內部尺寸」係貨櫃最小內部尺寸,除頂角裝具外包括任何永久附屬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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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型式之分類係根據運輸方式、貨物種類及貨櫃物理特性,可分為一般貨物貨櫃、特殊貨物貨櫃(包括溫調貨櫃、槽式貨櫃、乾式散裝貨櫃,以及指定貨物型貨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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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發證 |
1. |
欲經由本中心發證之貨櫃,其設計、製造、認可、試驗及檢驗應符合本規範之要求。貨櫃必須在認可之工廠製造。貨櫃在發證前,製造廠須提出詳細之設計圖,於作原型試驗與檢驗均合格後,獲得本中心簽發之型式認可證書。 |
2. |
依本中心規範以外之標準,設計製造之某型式貨櫃,或已經其他認可之機構認可之某型式貨櫃,此型式之貨櫃經本中心個案特別考慮及認可後,得予接受。 |
3. |
經型式認可之系列貨櫃產品欲獲得本中心之證書,應在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於建造中之適當階段,在驗船師見證下試驗與檢驗合格。 |
4. |
工廠認可所需送審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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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工廠概要。
(b) 貨櫃製造程序。
(c) 製造之主要設備。
(d) 試驗及檢驗設備。
(e) 品管過程及檢驗之廠家標準。
(f) 本中心認為必要之其他文件。 |
5. |
型式認可所需送審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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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布置及規格說明。
(b) 結構圖-包括材料、寸法及結構細部圖。
(c) 試驗及檢驗程序。
(d) 本中心認為必要之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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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設計 |
ISO系列1貨櫃之尺寸,所有貨櫃之標稱寬度均為8ft (2,438mm)。由單一字母標示之貨櫃,其標稱高度為8ft (2,438mm);由兩個字母標示之貨櫃,其高度為8.5ft (2,591mm);以X標示者,其高度為0至8ft。以A標示,長度為40ft (12m),B為30ft (9m),C為20ft (6m),D為10ft (3m)。
例:1BB代表ISO Series 1 container,30呎長,8.5呎高,8呎寬。
貨櫃之強度結構,所用材料必須符合本中心承認之材料標準,或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第XI篇之要求。材料之製造程序、等級、機械性質、化學成分、熱處理等資料須提送本中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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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試驗與檢查 |
1. |
本章所列試驗及檢驗除另有規定外,僅適用一般貨櫃、溫調貨櫃及槽式貨櫃。特殊貨櫃之要求,本中心得修正或特別考慮之。 |
2. |
試驗及檢驗之量度設備應經校正。 |
3. |
貨櫃結構所用之材料應與核可之設計規格一致。 |
4. |
廠家應檢送有關強度結構及角隅裝具之材料報告。內容包括尺寸、數量、訂購件數、原材料爐號、等級、機械性質、化學成分及熱處理狀況等資料。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在工廠做材料試驗由驗船師見證。 |
5. |
貨櫃結構之試驗及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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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視檢驗。
(b) 尺寸核對。
(c) 質量量測。
(d) 風雨密試驗。
(e) 強度試驗。
(f) 一門移除操作的強度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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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一般貨櫃 |
1. |
一般貨櫃原型之認可應完成前章所述試驗及檢驗 |
2. |
經型式認可之一般貨櫃產品應完成下列試驗及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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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個貨櫃應作目視檢驗、尺寸核對及風雨密試驗。
(b) 本中心同意下,作一定數量之秤重。
(c) 由50選1及剩餘不足數選1作強度試驗,包括堆疊、頂部吊舉、底部吊舉及底板強度試 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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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溫調貨櫃 |
1. |
溫調貨櫃之發證除須檢送第二章型式認可所需之文件外,尚須檢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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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絕緣結構-包括絕緣材料、熱傳導資料數據及詳細施工圖。
(b) 通風及排洩裝置。
(c) 冷凍系統或加熱設備之規範書。
(d) 溫度計及溫度紀錄佈置圖。 |
2. |
溫調貨櫃之原型型式認可,應作下列試驗及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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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五章所列一般貨櫃原型之項目。
(b) 頂部懸吊貨物之強度試驗(若有此設施時) 。
(c) 氣密試驗。
(d) 熱絕緣試驗。
(e) 冷凍設備之性能試驗。 |
3. |
經型式認可之產品生產,應作下列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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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五章所列一般貨櫃之要求,底板強度試驗除外。
(b) 氣密試驗。
(c) 每一百個或其餘數取一個施作之熱絕緣試驗。
(d) 冷度或加熱設備之操作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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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槽式貨櫃 |
1. |
槽式貨櫃之發證除須檢送第二章型式認可所需之文件外,尚須檢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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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槽之規範書。
(b) 材料、寸法及銲接程序之詳細圖。
(c) 所有閥、孔管及其他附件之詳細及佈置圖。
(d) 所有壓力釋放裝置之詳細資料。 |
2. |
槽式貨櫃之原型型式認可,應作下列試驗及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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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視檢驗、尺寸校對及秤重應符合第四章之要求。
(b) 強度試驗。
(c) 水壓試驗。
(d) 走道及階梯之強度試驗。
(e) 運轉試驗。 |
3. |
經型式認可之產品,應作下列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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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只貨櫃之目視檢驗及尺寸核對應符合第四章之要求。
(b) 應以本中心接受之貨櫃數量作秤重。
(c) 每50只貨櫃或其不足數隨機選取一只作包含堆疊、頂部吊舉及底部吊舉等強度試驗。
(d) 水壓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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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鑑認及標記 |
1. |
每只貨櫃應永久標記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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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人之標記及序號。
(b) 製造廠標記及序號。
(c) 型式。
(d) 最大操作總質量。
(e) 空櫃質量。
(f) 製造日期。 |
2. |
每只貨櫃經本中心檢驗合格後,應在門檻低處之垂直面標示本中心之標記,包括證書編號及檢驗日期如下:
CR(鋼印) xx-xx-xx,該字體高度不得少於6 mm,其位置約在門檻長度之中央。 |
3. |
本中心提供如圖8-1所示直徑150 mm之圖徽應裝貼於每一貨櫃上,並應通過本中心驗船師之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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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8-1.
本中心之檢驗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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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冷凍設備之溫調貨櫃應標記下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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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冷凍設備型式、製造日期及冷媒種類。
(b) 冷凍壓縮機用電動機之輸出功率及轉速。
(c) 冷凍壓縮機用電動機之額定電壓、頻率及相數。
(d) 電源型式。
(e) 全負荷電流及起動總電流。
(f) 最小內部溫度及環境溫度。 |
5. |
具貨物懸吊裝置之溫調貨櫃,應將其最大堪用負荷標記於貨櫃內牆之明顯可見處。 |
6. |
對於槽式貨櫃,應附加標記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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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總容量。
(b) 最大許可工作壓力。
(c) 水壓試驗日期。
(d) 試驗壓力。 |
7. |
對於國際標準及公約之規定,依據ISO/IS 790國際標準(系列1貨櫃之標記)之要求標記,如圖8-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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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8-2.
貨櫃標示
1. 所有人代號、序號及核對數字
2. 國家代號、尺寸及型式代號
3. 最大總質量及空櫃質量(kg或l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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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於國際標準及公約之規定,國際安全貨櫃公約規定「安全認可牌」之標記,如圖8-3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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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牌應為永久非腐蝕性及抗火性,同時該標記應永久固定在貨櫃上。
(b)「CSC SAFETY APPROVAL」字體之高度最少為8mm,其他字體高度最少為5mm。所有字體應為打印或浮雕,或以任何永久清晰之方式標註在板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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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8-3.
CSC安全認可牌 |
1. |
認可國及認可之參考資料為例。(認可國之表示應使用國際道路交通規定之機動車輛登記國之區別代號) |
2. |
製造日期(年、月) |
3. |
製造廠編號,若為現成貨櫃號碼不明時,得用主管官署之派號 |
4. |
最大操作總質量(kg及lb) |
5. |
1.8g之可容許堆疊質量(kg及lb) |
6. |
橫向試壓負荷值(牛頓) |
7. |
端牆之設計負荷低於或高於0.4Pg時,應標示端牆強度 |
8. |
邊牆之設計負荷低於或高於0.6Pg時,應標示邊牆強度 |
9. |
新貨櫃第一次之維修檢驗日期(年、月)及其下次之維修檢驗日期(年、月) |
10. |
櫃被認可一門移除操作才可在牌子上顯示一門移除堆疊強度。標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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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一門移除在1.8g下的堆疊質量(…公斤…磅)。這標示應顯示在靠近堆疊試驗值(見第5列)。 |
11. |
貨櫃被認可一門移除操作才可在牌子上顯示一門移除拉扯強度。標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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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一門移除的拉扯試驗負荷值(牛頓)。這標示應顯示在靠近拉扯試驗值(見第6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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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狀況及修理檢驗 |
1. |
整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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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貨櫃應就其結構、銲接、鉚釘、嵌板、地板、門之墊圈及閉鎖裝置之狀況作內部及外部之一般性檢驗。在恢復使用前應將損壞部分修復。
(b) 所有整修用之材料應與原結構相同或相等。必要時應利用適當之校驗方式以確保材質之適用性。
(c) 應按製造廠規範或修復手冊進行修復。所有電銲均應由合格之電銲工施工。 |
2. |
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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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整修設備應能作本規範負荷要求之部分試驗。角隅裝置或角隅支柱有換新或重大修理時,應作部份試驗。
(b) 貨櫃若須證實其密閉性時,其密閉部分應以水、光或煙霧作密閉試驗。
(c) 必要時作尺寸核對。
(d) 當貨櫃容載量可疑時,得作額外試驗。 |
3. |
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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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修復檢驗合格後,應發證書給使用者,同時應將檢驗年、月之標記固定在貨櫃上。
(b) 完成定期檢驗符合國際公約規定要求後,應發給其操作及適合繼續使用之安全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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